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粵環辦〔2023〕84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業源大氣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量核定工作,掌握企業實際排放量和治理工程減排量,更加有效推進NOx和VOCs減排,以準確的排放量和減排量支撐精準治污,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提出申請
企業在治理項目完成并自行計算NOx和(或)VOCs減排量后,可向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減排量核算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述申請材料,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并配合做好核算工作。
(一)減排量核算表(一式三份)(詳見附件1)。
(二)治理項目改造工程設計方案(末端治理設施設計方案應包括廢氣排放現狀分析、設計運行參數、設計排放濃度和設計排放風量)。
(三)改造施工合同(附詳細的設備費用清單)。
(四)項目實施結果監測(檢測)報告。企業完成治理項目且相關設施穩定運行后,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治理項目實施結果進行監測(檢測)。具體內容應包括:
1.VOCs治理項目。治理項目實施前后,末端治理設施進、出口VOCs排放濃度、風量;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末端治理設施采用焚燒類的項目還需監測進、出口氧含量;涉源頭改造的項目還需檢測原輔材料VOCs含量(檢測方法應采用符合國家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的測試方法)。
2.NOx治理項目。治理項目實施前后,排氣筒NOx的排放濃度、風量、氧含量、濕度等參數。
(五)治理項目NOx和(或)VOCs減排量核算報告。VOCs和NOx治理項目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的核算方法以實際排放狀況核算減排量(具體格式參考附件2、3)。治理項目所屬企業對核算報告中相關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有效性負責。
(六)其它相關佐證材料。具體如下:
1.VOCs治理項目。治理項目實施前后,涉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臺賬及對應的VOCs含量檢測報告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末端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體現設施運行參數);活性炭等治理設施耗材更換及轉移臺賬;企業治理情況的現場清晰照片及簡要說明;廢氣收集設施控制風速測量佐證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僅針對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
2.NOx治理項目。治理項目實施前后,燃料使用類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體現設施運行參數);企業治理情況的現場清晰照片及簡要說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僅針對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CEMS)的排放口應提供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2018)要求的情況說明。
二、減排量初審
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匯總上報工作。初審工作是指對企業減排量核算申請的資格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一)資格性審核,主要核實治理項目是否滿足減排量核算的申請條件。資格性審查未通過的,應退回申請。
(二)完整性審核,主要核實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減排量核算報告是否按照報告格式要求完成,并提交所規定的相關佐證材料作為附件。資料完整性審核未通過的,應通知企業補充完善后重新申請。
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每個季度第1個月中旬匯總上季度通過初審的企業數量及其申請資料,并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三、減排量審核
(一)治理項目核查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企業自行核算的治理項目NOx和VOCs減排量進行核查、核實、認定,并確保審核過程規范,審核結果真實、客觀、科學。
(二)認定結果公示
認定結果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公示。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進行現場復核。
四、減排量核定抽查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對地市污染物減排量核算、核查情況進行抽查。
五、結果應用
(一)工業類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新建項目、技改、擴建項目及其現有項目的VOCs和NOx產生量、排放量、減排量優先采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的核算方法以實際排放狀況進行核算。生態環境部門據此進行VOCs和NOx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
(二)現有工業類建設項目開展VOCs和NOx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升級改造,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其VOCs和NOx產生量、排放量、減排量優先采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的核算方法以實際排放狀況進行核算。
(三)涉VOCs和NOx排放的新建項目、技改、擴建項目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申請排污許可證的過程中申請VOCs和NOx年許可排放量。開展VOCs和NOx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且納入排污許可發證管理的企業,應當將其VOCs和NOx產生量、排放量、減排量記載在“企業大氣排放總許可量備注信息”。依法納入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應當將其VOCs和NOx產生量、排放量、減排量記載在排污登記表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
(四)該減排量核算結果,可用于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申請財政資金補貼、新改擴建項目總量替代來源、大氣污染治理項目成效評估等工作。
附件:
1.xxx(企業減排工程名稱)大氣主要污染物工程減排量核算表
2.廣東省工業源大氣污染物治理項目NOx減排量核算申請材料模板
3.廣東省工業源大氣污染物治理項目VOCs減排量核算申請材料模板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