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社會主義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企業作為社會經濟財富的創造者和自然資源的索取者,在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長期以來,中國環境規制政策以命令控制型為主,地方政府作為這種命令型環境規制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強調依靠行政命令手段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由于經濟發展和污染問題的多樣性,依靠命令控制型手段已遠不能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市場型環境規制提供有效而靈活的創新激勵。
二、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說
(一)政府采購的政策背景
政府采購是一種從需求側促進創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國外很早就開始探索利用政府采購激勵創新的做法。美國早在18世紀末就出臺了《聯邦采購法》,嘗試通過政府采購來引導和激勵企業創新。歐盟成員國、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對此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中國于2006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提出“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協調機制”,并“對企業采購國產高新技術設備提供政策支持”;202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后稱《征求意見稿》)則在2003年《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直接明確了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包括“支持創新”在內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二)政府采購的綠色創新效應
政府采購在引導綠色發展方面是結果導向的,只要求供應商達到領先的綠色生產流程和生產水平,至于實現綠色生產的策略和方式則由企業自行選擇,因而對供應商的綠色創新水平并沒有明確要求。企業想要獲得政府采購訂單,必然有動機通過使用綠色原材料、開發新的環保科技等措施改善產品環境性能,提供高水平的綠色產品和綠色服務,以使自己的產品能夠納入政府綠色采購范圍。理論上講,企業可供選擇的策略至少有如下兩種:
一是加強綠色創新,通過長周期的綠色研發投入來達到領先的綠色生產水平,并有望維持長期的綠色競爭優勢,本文稱之為政府采購的綠色創新效應。政府作為市場上最大的單一購買主體不太可能會宣布破產,而政府采購合同往往采用成本加成的定價方式(Dhaliwal et al.,2016),通常周期較長,因而能夠通過增加創新的市場規模和減少相關的需求不確定性來促進創新的發展與擴散(Uyarra et al.,2014;Caravella and Crespi,2020;孫薇和葉初升,2023)。政府采購的龐大規模也有助于保持關鍵的市場規模,使得企業能夠更早地實現規模經濟,并得以快速攤銷其在創新方面的投資(Edler and Georghiou,2007;Czarnitzki et al.,2020)。此外,政府采購對消費者具有強烈的示范效應,能夠向市場傳達積極的信號,從而強化消費者的綠色取向,幫助企業獲得潛在市場需求(Uyarra et al.,2014)。因此,政府采購通過引導企業綠色創新來推動綠色發展就可以形成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模式,對企業來說也是合意的選擇。
二是通過購買綠色設備和綠色材料、引進技術、委托生產等非創新的方式,來達到政府采購規定的綠色門檻,單純地“迎合”政府訂單。該方式相對容易實施,見效快且規避了創新的風險,在競爭政府采購訂單上可能短期效果比較明顯。但往往由于資本開支較大、成本高,導致利潤率不高。這樣不僅減少了企業原本可以用于綠色創新的資源,同時也抑制了開展綠色創新的動力,因此難以有效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甚至還可能“擠出”綠色創新,最終影響了綠色生產水平的持續提升。正因為如此,結合近年來中國政府采購不斷升級的綠色環保要求,該策略很可能不利于企業保持領先的綠色生產水平,影響了連續獲得政府采購訂單的可能性。
在政府采購中加入環境標準已在歐美實踐多年,并獲得積極的創新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上述第一種策略具有更高的可行性。綜上,本文提出:
假設1: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獲得政府采購能有效提高企業綠色創新水平。
(三)政府采購綠色創新效應的作用機制
本文將政府采購影響企業綠色創新可能的作用機制歸納如圖1。
其一,政府可以通過中斷采購威脅引導企業綠色創新。盡管政府很難,也往往不會直接干預供應商的創新尤其是綠色創新行為,但可以采取中斷采購威脅的方式提高其對供應商的綠色生產約束能力(Banerjee et al.,2008)。
其二,政府采購條約規定了政府部門對企業進行督查的可能性,從而促進企業研發并采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技術以提高其在環境履約方面的遵守情況。由于政府對企業供應商往往施加非常嚴格的監管,相比于企業客戶,政府可能是一個更好的監督者(Cohen et al.,2022)。
其三,政府采購還可以通過提供政府定向支持的方式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綠色創新需要大量資源投入,并且面臨激勵不足和資源約束的困境(Manso,2011),而政府可通過環保補助這一定向支持政策為企業綠色創新提供了資金來源,幫助企業以較低的增量成本進行長期綠色創新投入,在提高研發預期回報率的同時(Montmartin and Herrera,2015),通過降低管理者對創新結果不確定性的擔憂,提高企業的綠色創新風險容忍度,從而對企業綠色創新產生正向影響(Baietal.,2019;Xiang et al.,2022)。因此,政府采購能夠以提高政府定向支持的途徑增加企業綠色創新收益。綜上,本文提出:
假設2: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政府采購主要通過中斷采購威脅、提高政府督查、提高政府支持力度來促進企業綠色創新。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中國A股2015-2020年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政府采購對企業綠色創新活動的影響。將2015年之后作為研究期間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是由于政府采購數據的可得性;二是2015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延伸了政府采購促進綠色發展的概念,將政府采購目標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增加了節約能源的要求。
(二)變量定義
1.綠色創新。本文采用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ln GreA)和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占當期全部專利申請數量比例(Gre A)衡量企業綠色創新水平。
2.政府采購。上市公司是否獲得政府采購訂單數據來自中國政府采購網。
(三)模型設定
為檢驗政府采購對上市公司綠色創新的影響,本文構建如下模型:
在模型(1)中,Greeni,t表示上市公司i在第t年綠色創新水平,本文使用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加1后的自然對數(ln GreA)和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占當期全部專利申請數量的比例(GreA)兩個指標進行衡量。PubProci,t表示上市公司i在第t年是否獲得政府采購訂單的虛擬變量;Controlsi,t則表示一系列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綠色創新水平的控制變量。
四、回歸結果
(一)政府采購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
表1報告了模型(1)的回歸結果。第(1)-(3)列、第(4)-(6)列的被解釋變量分別為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和企業綠色專利申請占比。對模型(1)在沒有加入控制變量、加入控制變量以及進一步控制年份、企業固定效應后分別回歸,結果表明,無論以綠色專利申請數量還是占比作為被解釋變量,核心解釋變量PubProc的回歸系數都至少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以第(3)列和第(6)列回歸結果為例,與沒有政府采購的企業相比,獲得政府采購的上市公司綠色專利申請數量顯著提高7.99%,綠色專利申請占所有專利申請的比例顯著提高1.50%,說明無論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上還是占比上,政府采購都顯著提高了企業綠色創新水平。
(二)內生性處理
1.政府采購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動態影響。借鑒Slaughter(2001)、Chan et al.(2012)和許晨曦和金宇超(2021)的研究思路,本文使用樣本期內政府采購發生變更的這一事件沖擊,借鑒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的設計思路研究上市公司由沒有政府采購變更為獲得政府采購后,其綠色創新水平的動態變化。
2.工具變量法。為進一步緩解獲得政府采購訂單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問題,借鑒韓旭和武威(2021)、姜愛華和費堃桀(2021)、武威等(2022)的做法,本文以上市公司所處省份內街道辦事處數量(Street)和該年度該城市內的上市公司獲得政府訂單的平均概率(Average Pur)作為工具變量,采用2SLS方法進行檢驗。
五、機制檢驗
(一)政府中斷采購威脅機制
本文僅保留在樣本期內獲得過政府訂單的企業,并定義訂單中斷與否的虛擬變量Delink為如果上市公司在上一年度獲得了政府訂單,而在當年和之后年度不再獲得政府訂單,則Delink賦值為1,否則賦值為0。由于政府訂單時間周期往往較長(姜愛華和費堃桀,2021),政府訂單中斷1年并不一定意味著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采購關系中斷,為此,本文進一步將政府訂單至少中斷2年和中斷3年作為判定政府與企業之間中斷采購的指標。表3展示了相應的回歸結果,其中,第(1)-(3)列回歸結果顯示,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的提高能夠顯著降低政府中斷訂單的可能性,在第(4)-(6)列中,本文將解釋變量變更為企業綠色專利申請占比以后,回歸結果依然一致。
(二)政府督查機制
本文考慮了三種情形:第一,相比于外地政府,本地政府會對上市公司資源分配、行政審批等產生更大的影響,并且本地政府與上市公司之間距離更近,決定了本地政府與本地上市公司之間較短的監管距離。因此,本地政府對本地上市公司具有更強的監督能力。第二,中央環保督察政策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環保執法力度,從而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水平(Lietal.,2022)。因此,預計相比于不位于中央環保督察地區的上市公司(EnvSupervision=0),政府采購對位于中央環保督察地區的上市公司(EnvSupervision=1)綠色創新效果更大。第三,政府環境治理力度會影響企業環保行為(陳詩一和陳登科,2018),本文借鑒Chenetal.(2018)、陳詩一和陳登科(2018)的做法,選取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中與環境相關詞匯出現的頻數與總詞匯數量的占比作為政府環境治理力度的指標,并且依據年度中位數,區分了政府環境治理力度較高(HER=1)和較低(HER=0)的組別。本文預計相比于環境治理力度較低的城市,政府采購對位于環境治理力度較高城市的上市公司綠色創新影響更大。
(三)政府支持機制
借鑒李青原和肖澤華(2020)的方法,本文從上市公司年報附注中收集了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情況,并依據補貼項目將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區分為環保補助和非環保補助,其中,ln Subsidy Env表示企業獲得的政府環保補助金額(取對數),ln Subsidy Oth則表示企業獲得的非環保補助金額(取對數)。
六、結論與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無論在綠色專利申請的數量上還是占比上,政府采購都顯著提高了企業綠色創新水平,除政府采購可為企業帶來穩定的利潤外,政府中斷采購威脅、提高政府督查、提高政府支持力度是政府采購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的主要作用機制。進一步地,政府采購主要促進了企業發明類的綠色創新,說明政府采購提高了企業的實質性創新能力。最后,從社會績效看,綠色創新能夠顯著提高企業的ESG表現,尤其是環境和社會方面,這意味著政府采購通過促進綠色創新提高了企業的社會績效。本文的研究發現展示了政府采購通過引導綠色創新來推動綠色發展的中國經驗。
根據上述結論,本文得到以下政策啟示。第一,進一步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規模,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在需求端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和加速經濟結構綠色轉型的積極效果。本文研究發現,政府采購作為一種需求側政策工具,促進了企業綠色創新活動,這為中國持續推進的政府綠色采購對綠色發展的積極作用提供了經驗支撐。由于財政預算約束,中國政府采購占GDP比重僅為OECD國家的約1/4,可見,通過需求側的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創新的政策潛力還有充分的釋放空間。未來應繼續加大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創新政策的實施力度,在政府預算中應適當加大政府綠色采購的比重,以引導綠色創新推動經濟綠色發展。第二,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體系的頂層設計。盡管目前中國為推動政府綠色采購出臺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規,對綠色采購范圍和綠色采購方式等進行了優化,但中國僅在政府采購法和與節能環保相關的法律中提及了政府綠色采購相關規定,這些綠色采購相關條款往往聚焦于引導社會進行綠色消費,原則性與引導性較強,而缺乏具體的實施方案與綠色采購績效評價體系。因此,建議完善綠色采購相關法律,為推行政府綠色采購提供法律依據。第三,將政府采購與實施過程、采購條約設計和政府定向支持緊密結合起來。本文研究發現,政府采購能夠通過中斷采購威脅、提高政府督查、提高政府支持力度來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因此,在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限定環境標準與性能要求,篩選出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工藝的企業,并與之建立供應關系;在政府采購條約設計中,要規定政府當局對供應商企業進行督查的可能性,以提高供應商企業在環境履約方面的遵守情況;在政府定向支持方面,政府可以考慮適當加強對綠色創新企業的定向補助力度,幫助企業以較低的增量成本進行長期綠色創新。
原標題:文獻分析 | 綠色發展的中國模式:政府采購與企業綠色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