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寧夏中衛市制定了《中衛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辦法》規定,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
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備規定的檢測儀器、環境監測設施,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等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下面是原文↓
中衛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1日中衛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規范排放、日產日清、統一收運與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的環評審批、排污證審批等行政許可,餐廚垃圾集中處置企業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集中處置企業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游和文體廣電、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廚垃圾依法實行收費制度。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費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收費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推動“光盤行動”。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引導用餐人員按需適量點餐、取餐、餐后打包,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改進供餐方式,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對有浪費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糾正。消費者應當文明消費,合理點餐、取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引導公眾科學消費,提高公眾的生態保護和食品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與整潔;
(二)與取得經營性服務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地點、頻次,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容器運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集、運輸;
(三)有含油廢水需要排放的,應在排放口設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離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三條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決定,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餐廚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餐廚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計量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輸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運餐廚垃圾后,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餐廚垃圾處置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備規定的檢測儀器、環境監測設施,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五)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等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五)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每月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保證餐廚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四)將餐廚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街道、公園、廣場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五)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七)使用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被監督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阻撓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行動,及時互通情況,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制度,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