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動物醫療廢物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根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等四部門聯合出臺了《浙江省動物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動物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將從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其中所稱動物醫療廢物是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注射器、針頭等醫療器械、金屬類或玻璃類醫用銳器以及獸用藥物、生物制品等。
原文如下↓
浙江省動物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為加強動物醫療廢物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根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定義
(一)動物醫療廢物定義。本辦法所稱動物醫療廢物是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注射器、針頭等醫療器械、金屬類或玻璃類醫用銳器以及獸用藥物、生物制品等。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動物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管理活動。
推行動物醫療廢物統一收集、集中無害化處置,納入醫療廢物收集處理體系進行集中處置。
重大動物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動物醫療廢物,可按照縣級以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二、動物醫療廢物收集和移交
(一)產生單位范圍。本辦法所稱的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主要包括動物診療機構、動物飼養場、獸醫實驗室、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組織、動物園以及其他有動物醫療廢物產生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研究、教學、檢測等單位。
(二)簽訂委托處理協議。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具有醫療廢物處理法定資質的集中處置單位或承擔收集的單位簽訂處理協議,并按照協議要求移交動物醫療廢物,產生的動物醫療廢物不得隨意丟棄。
(三)分類收集貯存。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落實專門貯存場所和專門人員,使用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收集容器等設備,對動物醫療廢物進行分類貯存,按規定做好動物醫療廢物及其外包裝的消毒。鼓勵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用品,實現源頭減量。
(四)建立管理臺賬。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動物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建立動物醫療廢物貯存、移交臺賬,記錄動物醫療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移交時間、接收處置單位以及經辦人簽名等,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三、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置
(一)集中處置單位要求。各市應確定至少1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承擔動物醫療廢物統一轉運和集中處置,并向社會公布集中處置單位名稱、位置、聯系方式。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得拒收動物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為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提供專用的包裝物或收集容器,做好運輸工具和收集容器等清潔和消毒處理。
(二)收運和處置。動物醫療廢物可采用直收直運模式或收集轉運模式進行收運處置。
1.直收直運模式。動物醫療廢物一般采用直收直運模式,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上門或到指定地點收集,減少動物疫病傳播風險。
2.收集轉運模式。交通不便、畜禽養殖主體多等直收直運困難的地方,按照縣統籌、鄉鎮負責的原則,設立暫存點,優先委托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第三方服務組織承擔。對承擔歸集動物醫療廢物的第三方服務組織應當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暫存點應當設有獨立的暫存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對設施設備定期消毒。
(三)運輸管理要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運輸動物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動物醫療廢物。
(四)建立管理臺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確保記錄完整,信息閉環。臺賬內容包括收集、暫存、轉運、處置等全過程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五)明確處置收費標準。在收費原則上,遵循“誰委托誰付費、誰處置誰收費”原則,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與處置單位可參照地方政府公布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協商具體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包括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相關費用。
(六)自行處置要求。不具備集中處置動物醫療廢物條件的偏遠海島、山區,動物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該按照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可采用焚燒、消毒后集中填埋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動物醫療廢物,并做好記錄。
四、動物醫療廢物的監管
(一)屬地責任。各地應加強動物醫療廢物收運、貯存、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主體收集、統一轉運、集中處置、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原則,建立動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應當將動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納入“無廢城市”建設,支持醫廢收集、處置單位應用新技術、新設備,確保轄區內動物醫療廢物應收盡收。
(二)部門監管責任。動物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工作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工作由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和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三)數字化應用。動物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應當依托“浙農牧”應用系統、“省固體廢物治理”綜合應用系統,實現動物醫療廢物的全閉環監管。
(四)建立應急管理機制。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督促動物醫療廢物產生、收集、處置等單位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對發生突發環境污染、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傳播情況的,妥善做好應急處理,并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原標題:ZJSP65-2023-0013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動物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