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為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印發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滬環規〔2021〕17號),是全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第一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辦法?!掇k法》試行兩年,對提升我市固定污染源監管工作效能發揮了較好的成效。
為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要求,結合我市近兩年生態環境領域法制、體制建設情況和生態環境管理實際,我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分級分類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細化監管內容和監管頻次、完善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化賦能等要求,制定了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總體框架不變,章節結構略有調整,設4章26條,新增2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優化重點監管對象范圍
一是刪除原《辦法》中“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大”的排污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對象范圍的表述,明確重點監管對象為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固定污染源,與生態環境部最新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規定有效銜接,進一步突出監管重點。二是明確將根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新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持證單位,以及依據《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固定污染源,動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范圍。
(二)完善分級監管要求
一是結合浦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實際,修訂后《辦法》補充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監管職責要求。二是依據修訂后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分別對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和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的分級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與細化。其中鄉鎮(街道)在發現轄區內存在環境污染問題時,應按市政府確定的執法事項履行執法職責,不屬于自身執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區生態環境局和其他機構報告。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和其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對園區內固定污染源開展環境保護巡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三是在《辦法》中第五條第二款“市生態環境局具體負責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后增加“相關監管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完善監管機制和內容
根據國家《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和本市實施意見等文件,在工作機制和監管內容中,補充“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推進實施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推進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一證式’監管”、“對排污登記單位按照排污登記表進行監管”等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核心管理要求,完善許可證執法檢查重點和檢查要求,督促排污登記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等。
(四)細化部門職責分工
進一步細化明確固定污染源監管牽頭部門、各環境要素管理部門、監測管理部門、執法管理部門以及生態
環境監測機構、執法機構在開展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強化監管、監測與執法部門在固定污染源監管三監聯動工作協同,推動各部門各單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聯動。
(五)調整監管頻次和要求
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固定污染源納入年度執法和監測計劃,并根據固定污染源監管類別,對固定污染源監管頻次實施差異化管理。一是依據國家有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規范和環境監測相關部署,調整自行監測方案檢查要求,進一步突出對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執法監測是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的重要補充,結合管理實際新增執法監測頻次的最低要求,其中對重點監管對象的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開展1次執法監測;對一般監管對象至少抽取總數的10%開展一次執法監測,進一步加強對固定污染源的監測監管。
(六)優化監管方式
進一步優化監管方式,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綜合監管,強調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并強化新增走航監測、污染防治設施用水(電)監控以及通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和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等大數據信息化平臺遠程核查方式,結合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實施差異化監管,減少對守法企業現場檢查次數,提高監管效率。
(七)強化管理平臺應用
明確各級部門對固定源綜合監管信息系統信息庫實施動態更新和實施應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固定污染源監管的信息化賦能,支撐全市固定污染源數字化監管,推進監管、監測、執法的信息共享和任務聯動、工作閉環。
(八)強化技術支持
根據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職責調整,新增市減污降碳中心、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固化技術機構、輻射安全技術機構在開展固定污染源相關工作方面的技術支持要求,重點明確了市減污降碳中心在固定污染源綜合管理體系建設、生態環境“一網統管”綜合平臺大數據分析統籌和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統計、監督指揮調度的技術支撐要求。
(九)完善名詞解釋
一是修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范圍,包含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二是根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部令第27號)和我市有關規定新增“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詞解釋。
(十)補充保密規定
按照保密法相關要求,新增固定污染源監管的保密規定,即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其他
根據規范性文件要求,修訂后《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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