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流程,優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編制及評審工作,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通知》,擬聯合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實施,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7日。
征求意見單位: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海南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有關要求,結合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的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完善和優化情況通知如下。
一、編制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明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時間節點。
加強地塊規劃和供應前的信息共享,及時通知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保土地供應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暢通土地流轉。
(一)及時明確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和變化情況。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編制和發布當年的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明確當年擬供應的重點建設用地情況,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用地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涉及供應計劃調整緊急落地的項目和二級市場改變用途擬供應的“一住兩公”地塊應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二)確定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時間節點。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擬供應為“一住兩公”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設用地之間改變土地用途為“一住兩公”的,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手續前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存量建設用地,首次供應為“一住兩公”的供應前也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涉及“一住兩公”用途變更地塊的供應,在土地供應前應查詢“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地塊按《土壤法》有關要求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地塊未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二、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類分級管理
優化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結合“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填報要求的調整,對我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一)分類管理要求
根據原土地利用類型,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分為登記表和報告書兩個類別。土地利用類型的確定以《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為準。
1.編制登記表類別情型
原土地利用類型為耕地(01)、園地(02)、林地(03)、草地(04)、濕地(05)、農業設施建設用地(06)中的鄉村道路用地(0601)、商業服務業用地(09)、其他土地(23),且經查詢歷史資料、訪談知情人員、利用關聯地塊信息、現場勘查后,確定地塊歷史上不涉及工礦用途、不涉及環境污染事故、不涉及污水灌溉、不涉及嚴格管控類農用地,以及歷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現場不存在污染跡象、不存在來自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等情形的,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開展調查,編制登記表(登記表格式可參照附件1)。
2.編制報告書類別情形
原土地利用類型除以上類型,及地塊歷史不能排查以上可能的,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報告書。
(二)分級管理要求
1.編制單位的要求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登記表類別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報告書類別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按有關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
2.報告評審要求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登記表類別的可免于專家評審。市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可簡化評審流程,市縣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征得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意見后,以相關材料、在“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上簽署意見等替代評審材料。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報告書類別的應按《土壤法》《若干規定》的相關評審要求,即市縣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聯合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評審。
三、優化污染土壤污染異位修復管理和強化開發利用過程監管
對污染土壤采取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清挖轉運完成后可開展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強化地塊建設過程中的監管,及時報告地塊土壤開挖時出現的異常情況。
(一)污染土壤異位修復管理
1.污染土壤清挖轉運完成后可開展修復效果評估。重點建設用地污染土壤修復采取異位外運方式處置的,應制定轉運計劃,明確轉運處置方式、處置完成時間等事項,在污染土壤清挖轉運完成、基坑清挖效果評估滿足相關要求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將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2.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染土壤要求。污染土壤轉運至符合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處置單位所在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要求管理。
3.其他處置單位處置污染土壤要求。污染土壤轉運至其他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由處置單位所在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處置過程監管。污染土壤處置完成后,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地塊項目為單位編制修復、處置總結報告,經專家咨詢同意后,向處置單位所在市縣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備。
(二)強化開發利用日常監管
對地塊開發建設過程中,如發現土壤顏色異常、氣味異常,可疑固體廢物,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當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確保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聯系人及電話:
(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雷育濤 65853662
(二)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王業成 65236117
附件:海南省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登記表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3年10月 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