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近年來,國家和上海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生態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進一步完善細化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排污單位等相關單位有關生態環境監測的法律責任。
2023年6月,長三角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保信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備忘錄》則提出:到2023年底,三省一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政處罰信息,處罰結果運用互認,使弄虛作假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隨著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成效不斷提高,原《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下稱《辦法》)部分條款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需對其進行修訂。
修訂版后《辦法》共十五條,分別規定了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和處理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據、定義、適用范圍、弄虛作假行為、部門職責、自律職責、基本原則、弄虛作假行為認定、調查程序、處理處罰、通報移送、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等內容,其中有幾項重要內容迎來調整:
關于適用范圍: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補充建筑工地、堆場、碼頭、混凝土攪拌站等相關單位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主體責任,同時將《辦法》中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調查和處理調整為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調查和處理。
部門職責: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將原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處理,調整為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分級監管原則負責,進一步明確執法、監測部門的工作內容,刪除其他主管部門在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查處中的職責和義務提出了相應要求。
關于弄虛作假行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補充并明確了排污單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在接受生態環境監測監督檢查、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臺賬等方面涉及到弄虛作假行為的認定情形和判定標準。
關于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長三角區域環保信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按照《上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補充公眾舉報獎勵內容。
通知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牽頭編制形成《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可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反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聯系人:屠 駿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大沽路100號
郵編:200003
電話:(021)23115639
郵箱:TOTAL2004@163.com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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