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和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
《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棗環字〔2023〕53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為了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理解政策相關內容,推動政策落地見效,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政策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提高環境質量的需求,全省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發展迅猛,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2017年的152家,擴增到目前600余家;在棗莊市境內開展監測服務的監測機構由10家,擴增到目前168家,其中本市10家,省外9家。因部分委托方存在刻意降低監測費用及逃避環保監管的心態,以及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之間的無序惡意低價競爭,導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成為生態環境監測行業的頑疾和毒瘤。
為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加強和完善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促進棗莊市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有序、良性、健康發展,提高監測數據的
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可追溯性,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為此,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和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商研究對策,決定制定本《監管辦法》。《監管辦法》為強化轄區內環境監測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了兩部門協同機制,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模式,提供了在跨部門監管和綜合執法中具體可操作的依據。
二、 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環境監察辦法》等7部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正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6部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4部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4.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75號)、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2018年7月18日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魯市監認字〔2019〕280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啟用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的通知》(魯環辦監測函〔2020〕111號)等8份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決策目的
《監管辦法》是我市為貫徹落實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實現轄區內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全面提升而專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監管辦法》強化了委托方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監管辦法》建立了市場監管和生態環境兩部門協同機制,完善了兩部門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機制,提供了在綜合執法中具體可操作的依據,促進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有序、良性、健康發展。
《監管辦法》引導相關從業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監測服務工作過程中,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嚴格執行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做到監(檢)測活動全過程留痕、可溯源,對出具的數據、結果或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希望通過《監管辦法》的實施,防止環境監測數據或結果失實,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提高數據的
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可追溯性,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堅實數據支撐。
四、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共5章33條5500余字。
第一章 總則(3條)
說明《監管辦法》適用范圍和目的;
第二章 管理要求(9條)
規定了從業機構的社會義務。
引導從業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監測活動要全過程留痕、可溯源。對出具的數據、結果或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求機構的檔案管理應符合《生態環境檔案管理規范 生態環境監測》的相關規定。
明確了委托方在選擇服務方時,應充分考察其信用狀況,遵循“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三章 監督管理(8條)
建立了生態環境與市場監督管理兩部門的協調機制、監管方式和工作模式。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違規和弄虛作假進行舉報,監管部門對舉報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四章 責任處理(10條)
列舉了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的10種違規和13種弄虛作假行為的具體表現和判別依據。
規定了對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7條處罰措施,并納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管理。
提出了對重要證據可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強制措施。
明確了機構已出具的涉及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報告無效,以及無效報告持有人(或單位)的連帶責任。
規定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暗示、默許從業機構及人員弄虛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了在實施監管過程中對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第五章 附則(3條)
規定了執行標準、解釋權和有效期。
五、政策亮點
1.本辦法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要求;
2.從技術層面提出從業機構的監測活動做到全過程留痕、可溯源的相關要求;
3.提出機構應注意各類環境樣品保存時限要求,明確機構應在樣品有效時限內出具分析測試結果(全省
首次提出);
4.明確“山東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上傳圖片的技術要求,提醒從業機構如何避免風險(全省
首次提出);
5.強調從業機構的檔案管理應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管理規范要求(全省
首次提出);
6.鼓勵對環境監測活動中存在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有獎舉報(全省
首次提出);
7.制定了監督檢查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全省
首次提出),建立了生態環境與市場監管兩部門協調機制;
8.完善了環境監測活動中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表現形式;
9.提出了可對重要證據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強制措施(全省
首次提出);
10.規定了在實施監管過程中的有關紀律要求(全省
首次提出);
11.本辦法為我省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整治跨部門綜合監管試點工作(全省
首例)建立了長效機制;
12.這是全省第一個通過政府法制審核和備案的市級對社會化監測機構的監管規定。
六、關鍵詞解釋:
社會監測機構:是指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之外,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檢)測活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或報告,并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設。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標準中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管控管理。
社會監測機構的信用:是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對企業的環境信用進行的評價,評價結果可通過“信用中國”、“信用山東”相關網站查詢。
山東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為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和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為環境管理提供支撐,省生態環境廳研發了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信息服務平臺。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山東省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需要將開展監測工作情況上傳到管理信息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