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川渝地區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促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行業發展,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擬定了《川渝地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
豁免內容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一家單位(以下統稱“產廢 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直接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統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生產的替代藥劑或替代原料進行 “點對點”的定向利用,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 可證,但在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其 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是指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 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 件。此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 毒性藥品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禁止進行定向利用。危險廢物 進入水泥窯、磚瓦窯、焚燒爐、燃燒鍋爐等工業窯爐協同處理的 不屬于“點對點”定向利用范圍內容。
豁免條件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 用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為重慶市和四川省轄區內合法 設立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屬于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 人的分支機構;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環境管 理相關要求,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環境信用評價為“環保良好 企業”或“環保誠信企業”。
(二)產廢單位產生的擬定向利用危險廢物單一穩定、具有 一定規模、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能被利用單位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為利用單位的替代原 料;使用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相適應。
(三)利用單位應具有穩定、固定的生產場所且非租賃;利 用單位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 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中所含有害 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 有害成分含量;利用現有環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物控制措施 優化后,污染物排放達標,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 物排放總量;替代原料的環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治理效果。定向 利用新增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在建項目,若存在重大變 更情形,應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若不存在重大變更情況,需 提供非重大變動論證報告,并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
(四)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共同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詳見附件 1)并組織專家評審,環境風險評估結論為可控。
(五)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參照屬地危險廢物物聯網監管 系統建設有關要求,配備數字化標簽和視頻監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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