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方案明確了綠色護考、夜間連續施工、交通基礎設施、建筑施工、居民住宅共用設施等有關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國家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第七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2023年1月3日,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委聯合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其中第42條明確提出:各地應結合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噪聲法》除已明確責任部門的條款外,另有13條條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二 編制原則
本次《分工方案》編制主要依據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我市現行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中,涉及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已對行業主管、執法主體或責任單位有明確分工或明確將職權移交的,按現有規定執行;第二,對于沒有地方法規規章或文件依據的,原則上按照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管理現狀,明確職責分工;第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足且實際管理中職責分工仍有分歧的條款,主要考慮職能一致性與管理現狀,參考生態環境領域其他法律法規同類條款的職責分工情況,經部門溝通協商確定。
三 主要內容
(一)綠色護考的限制性規定由誰負責?(第三十三條)
結合現行管理情況,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由教育、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城管執法、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二)夜間施工證明由誰開具?(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夜間施工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結合現行管理情況,夜間施工證明事項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具體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和備案審查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執行。
(三)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噪聲治理方案由誰責令建設單位制定與實施?(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未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的,由交通、鐵路和生態環境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責令建設單位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四)遇到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向誰投訴?(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屬于《噪聲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條規定范圍的行為,按本《分工方案》上述條款分工,由生態環境、公安、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其余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按照《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相關規定,本市規劃、建設、工商、文化、城管執法、房屋管理、教育、體育、綠化市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五)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設備或采用淘汰工藝由誰來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在規定期限內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規定目錄的淘汰設備,或未停止采用規定目錄的淘汰工藝的有關工業企業,由經濟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建設單位在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由誰來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監測結果確定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圍生活環境產生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并實施控制。在禁止建設區域禁止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對違法開展建設的建設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實施處罰,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七)超標排放施工噪聲、未取得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七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或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交通(交通類項目)、海事(海上施工作業、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城管執法(其它項目)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八)施工過程中未采取相關噪聲控制措施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交通類項目)、海事(海上施工作業、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城管執法(其它項目)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1.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2.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3.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4.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九)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可以隨意使用聲響裝置嗎?(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未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鐵路、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此外,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根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十)交通運輸領域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噪降噪或未按規定進行監測等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按照行業主管情況,由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1.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3.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4.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十一)超標排放社會生活噪聲及商業經營活動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一條)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管執法和公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上述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加大處罰力度,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十二)與個人行為相關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誰處罰?(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管理方勸說無效后由公安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2.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3.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4.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十三)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與安裝或維護不當引起的噪聲污染相關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的由市場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其余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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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喬佳妮
原標題:政策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