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近日發布《關于開展噪聲污染防治行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目標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體系,有效落實治污責任,全區各地級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穩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面掌握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噪聲污染防治體系進一步健全,全區各地級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力爭達到87%;到2035年,聲環境質量持續穩中向好,廣泛形成寧靜和諧的公眾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全文如下:
關于開展噪聲污染防治行動的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扎實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全區聲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體系,有效落實治污責任,全區各地級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穩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面掌握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噪聲污染防治體系進一步健全,全區各地級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力爭達到87%;到2035年,聲環境質量持續穩中向好,廣泛形成寧靜和諧的公眾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二、推進措施
(一)嚴格噪聲源頭預防管控。
1.完善規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時,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城市、鄉村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要求。(責任單位: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落實,不再重復列出)
2.細化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要求。交通選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統籌推進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劃定現有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和限制建設區域,并落實規劃管控要求。(責任單位: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蘭州局銀川鐵路辦事處、民航寧夏監管局)
3.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科學規劃住宅、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中小學校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噪聲敏感建筑物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責任單位:自然資源、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4.嚴格落實噪聲污染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制定或修改相關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積極采取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措施。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責任單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
5.緊抓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及時更新自治區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區內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各類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噪聲與振動國家先進技術目錄的推廣和應用。(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
(二)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1.強化工業園區噪聲排放監管。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噪聲污染嚴重或群眾投訴問題較多的工業園區應制定實施噪聲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推動聲環境質量有效改善。(責任單位: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2.實施噪聲重點排污單位管理。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創建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開展工業企業噪聲排污許可證核發或排污登記,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依證排污,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自治區及各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并發布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并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三)強化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1.落實施工場地噪聲管控責任。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措施等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編制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鼓勵創建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根據《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第一批)》,推廣應用低噪聲施工設備。(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2.突出建筑施工管理重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應優先使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規范完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證明的申報、審核、發放,明確施工內容、時限及減震降噪等施工管理要求。夜間施工單位應依法公示公告。(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部門)
(四)加大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1.嚴格機動車監管。優化機動車禁行、禁鳴路段和時段,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禁止駕駛拆除或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責任單位:公安、生態環境部門)
2.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強化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保養,定期開展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障其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鼓勵鋪設低噪聲路面。(責任單位: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3.完善鐵路和民航噪聲污染防治要求。落實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部門與防治措施,建立工作聯系機制。聯合鐵路運輸企業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按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2025年底前,銀川河東國際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部門報送。(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蘭州局銀川鐵路辦事處、民航寧夏監管局)
(五)細化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1.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理。嚴禁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擾民行為,督促引導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做好減振降噪措施,對其噪聲超標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并責令整改。(責任單位: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
2.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監管。督促公共場所管理者明確街道、廣場、公園等場所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勵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各類文化場館內部視情況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倡導文明開展娛樂、旅游活動。(責任單位:民族事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部門)
3.完善社區噪聲管理舉措。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的情況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室內裝修活動應在規定時間內開展作業,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巡查。(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4.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開展寧靜小區創建試點,并向全社會宣傳推廣。加強社區居委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其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納入社區工作者培訓內容,增強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知識和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知識,營造全民參與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責任單位: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
(六)健全聲環境管理機制。
1.開展聲環境功能區評估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定。各市、縣(區)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銀川市按國家要求率先完成劃分情況評估工作,其他地級市2023年底前完成。各地級市適時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2.發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自2025年起,按年度公開發布全區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治區及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小時發布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3.適時開展噪聲管理評估。將噪聲相關規劃及實施情況等作為城市生態環境治理評估重要內容,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等創建。逐步開展城市噪聲地圖應用。(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七)加強噪聲監管能力建設。
1.加強聲環境質量監測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籌規劃布設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編制地級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并報送生態環境部,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2023年底前,各地級市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增設、調整工作。(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2.推動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3年底前,銀川市完成現有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與國家、自治區聯網, 其他地級市2024年底前完成。自2025年1月1日起,各地級市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聲環境質量現狀。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3.強化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工作。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健全噪聲執法監測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責任單位:公安、司法、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
4.提升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專家庫,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各地要將噪聲污染防治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為有關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等執法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責任單位: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
(八)深化噪聲全民共治。
1.推動完善地方立法。適時推動制定出臺自治區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鼓勵設區的市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落實法規配套制度建設。(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司法、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部門)
2.加強科教支撐和成果轉化。開展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和監測科學研究,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根據國家要求,在中小學法治教育中增加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推動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責任單位:科技、教育、生態環境部門)
3.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應及時勸阻、調解,因勸阻、調解無效的,可向相關監管部門或政府指定部門報告或投訴,并應當依法處理。對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并持續干擾他人正常活動的,或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任單位: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部門)
4.常態化開展“綠色護考”。持續加強中高考等重要考試期間噪聲污染管控,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營造安全寧靜的考試環境。(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
三、落實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確保各級政府、部門、企業責任清晰、履職盡責,壓緊壓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各市、縣(區)政府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要全面落實屬地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自治區各責任部門按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并對社會公開,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二)強化考核評估。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相關考核評價內容,科學設定各地年度工作目標,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組織對本方案重點任務落實情況開展成效評估,確保全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見效。
(三)強化責任追究。
1.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市、縣(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
2.對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履職的,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及自治區有關規定,按照 問題性質和造成的后果,提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調整和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噪聲排放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未依法采取噪聲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