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以后,有關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各項新政層出不窮,頗有點時不我待的味道。在環保行業,也是利好不斷。繼生態環境部表態要擴大生態環境領域有效投資,國家發改委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局之后,國家稅務總局也開始發招了。
9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下稱《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一政策,對第三方環境治理企業給予了稅收減免的正向激勵,有利于減輕環保企業稅負,進一步激發環保市場活力,有效促進環保事業的發展。
1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一口氣發布了5項政策,關于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正是其中之一。在這部編號為“2023年第38號”的公告文件中,四部門表示,將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謂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可見,這里的第三方防治企業不僅包括了我們常說的從事工業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環保企業,也涵蓋了接受政府委托,從事市政污水處理的環保企業。除了污染治理企業,污染物監測企業也屬于第三方。
不過,要想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第三方防治企業必須滿足7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這里邊,除了前幾項硬件條件之外,第6項的軟件條件也值得引起注意。“保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就要求第三方防治企業能夠穩定實現達標,最好不要接受過環保處罰。這方面,此前已經有企業留下過深刻教訓。“環保圈”就曾報道過,某環保企業曾經因為5萬元環保處罰,導致3655萬元稅收優惠沒有了!
第三方防治企業如果認為自己符合以上各方面條件,可以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則留存備查。值得注意的是,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可能對第三方防治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既可以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核查。
最后,這項稅收優惠政策是有限期的。具體的執行期限是: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說,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將從2024年初執行到2027年末,總計4年時間。
2 稅收優惠政策兩次延長 總計執行期限長達9年
事實上,這不是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一次公布。早在2019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就曾經聯合發布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當時的那份公告,和今年發布的這份內容基本一致,對第三方防治企業的要求也是一模一樣。唯一不同的是,那份公告的執行期限,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到了2022年初,第一份公告的執行期限到期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該期限進行了延長。
2022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內容顯示:《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說,2019年規定的第三方防治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又被延長到了2023年底。
到了今年,有關第三方防治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再次被延長,執行期限已經延續到2027年12月31日。梳理一下,2019年,第三方防治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次發布,有效期3年,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該政策第一次延長,有效期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又延長2年。今年9月,優惠政策第二次延長,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再次延長了4年。
總的算下來,國家對于第三方防治企業的稅收優惠經過兩次延期,已經長達9年,應該說時間不短了。長達9年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助于鼓勵污染防治企業朝著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地支持國家生態文明建設。
3 環保企業稅負率仍然偏重 建議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環保行業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關注,起始于2015年的“78號文”。
當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又稱“78號文”)。規定污水垃圾處理、再生水和污泥處理勞務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稅。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后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后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雖然這一政策出臺的大背景是國家“營改增”改革,目的是為了減稅。但具體到環保行業,則在事實上增加了稅負。有統計顯示,該文件實施后,環保行業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累計約占污水、垃圾、危廢處理費收入的4%-7%,造成利潤率本就很低的環保企業盈利大幅下降。
正因為如此,環保行業對于“78號文”多次提出質疑,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等行業組織也在不同場合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呼吁減輕稅負。
在此背景下,2019年,關于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出臺,有利于減輕環保企業稅負,激發環保市場活力。
不過,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科研助理張琬雨,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傳播中心負責人劉蘇陽曾經撰文指出,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面臨一些瓶頸,比如中小環保企業無法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設計的目錄更新不及時,自由裁量權使得落實優惠政策有一定難度等。
例如,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PPP中心曾經對73家環保企業開展過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問卷調查和走訪座談,結果僅有6.8%的企業享受到了技術研發創造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政策,34.2%的企業享受到了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大部分環保企業仍未享受到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總體來看,環保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明顯。以“三免三減半”政策為例,該優惠政策要求企業必須在盈利情況下才能享受到這一優惠,由于環保項目普遍存在建設周期長,經營初期無利或微利的情況,所以該政策對環保企業來講效果有限。
根據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的數據,環保企業的稅負率目前大概在10%左右,相比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的6.45%、造紙及紙制品業的6.00%等行業,環保行業的稅負在營改增之后不降反升。
因此,文章建議,對于污水、垃圾、危廢、醫廢、污泥處理等營收降低稅率,可以參照金融業增值稅6%的稅率執行。同時對于環保行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部分不再征所得稅,并完善即征即退相關細則,確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
此外,還可以加大優惠力度。在增值稅方面,予以污水、垃圾、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提高企業環保技術研發費用的稅前加計扣除標準;在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方面,對用于污水處理用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政策予以免征。
總之,通過多方面手段,進一步落實環保產業的減稅政策,減輕環保企業稅負,緩解環保企業資金壓力緊張的局面,助力國家生態環境建設。
原標題:第三方防治企業所得稅優惠,再延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