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詢社會公眾對《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現將《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
(一)發送電子郵件:tlsfzblfk@163.com。
(二)信函寄送:銅陵市北斗星城C6座7樓銅陵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244000)。
(三)傳真號碼:2872538;聯系電話:5880183。
特此公告。
附件:
1.《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銅陵市餐廚垃圾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銅陵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城鎮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農村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概念定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產生者,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本條例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四條【工作原則】餐廚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合理安排餐廚垃圾收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政策。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過程的
環境監測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餐飲企業按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數據資源、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行業自律】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
第八條【考核機制】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在餐廚垃圾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十條【倡導鼓勵】倡導通過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十一條【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依法取得本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二條【產生者義務】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和使用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
(二)將餐廚垃圾放入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衛生,不得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將非餐廚垃圾作為餐廚垃圾投放;
(三)與取得本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在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所簽協議;
(四)按照協議約定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本市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
(五)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收運單位義務】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三)在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作業完成后及時復位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
(四)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垃圾統一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餐廚垃圾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化運輸,不得拋灑滴漏;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置;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處置單位義務】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約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三)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聯合執法】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六條【聯單制度】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告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給取得本市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統一收運,并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
第十八條【應急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應急預案,建立相應應急機制。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送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指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罰則-未經許可】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本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罰則-擅自交付】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交給未取得本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罰則-臺賬及聯單制度】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七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臺賬或未執行聯單制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罰則-管理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參照適用】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現就《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過程
一是啟動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專班,收集整理立法資料,按照分工撰寫草案。二是調研學習完成初稿。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至滁州市學習交流成熟地市學習立法經驗,完成《草案》初稿。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及時征求縣區政府、市直等14家單位意見和建議,經認真梳理、研究、吸納反饋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及主要內容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還參考了滁州、淮安、柳州等地方立法經驗。
《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八條。內容涵蓋了餐廚垃圾管理的各個環節,明確了市、縣區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行為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作了具體規定。
三、條例的內容
(一)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第一、二條)
《條例》規定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的立法目的和上位法的依據;明確《條例》適用的范圍是本市城鎮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二)餐廚垃圾概念的界定和管理原則(第三、四條)
《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由于廚余垃圾是依托現有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為基礎進行管理,與餐廚垃圾在管理路徑上完全不同,故本條例未對居民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廚余垃圾進行規范?!稐l例》規定對餐廚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三)政府和部門職責(第五、六條)
《條例》規定市、縣區政府加強餐廚垃及管理的領導職責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的日常管理職責;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市場監督、生態環境、商務部門在餐廚垃圾管理中提出具體負責的工作內容;原則規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部門的相互協同、配合管理職責。
(四)行業管理、考核機制和宣傳倡導(第七、八、九、十條)
《條例》規定餐飲行業協會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稐l例》規定市、縣區政府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考核和激勵機制;媒體宣傳餐廚垃圾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倡導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鼓勵研發和應用餐廚垃圾的處理技術和設備。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實行核準制(第十一條)
根據相關規定,《條例》對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核準制。要求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本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六)明確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單位的義務(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在上位法以及參考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條例》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整個環節的行為予以規范,明確了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單位相應的義務。在第十二條第三、四項、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中,要求三個流程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協議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避免餐廚垃圾外流;在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七項以及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中要求三個流程的單位建立全過程臺賬追溯制度,減少了“地溝油”回流餐桌風險。
(七)建立餐廚垃圾四項管理機制(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
為了從源頭上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設定四項管理機制,分別是市和縣區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聯單管理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同時,向餐廚垃圾產生者告知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集、運輸的告知機制;城管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的應急機制,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
(八)監督檢查措施、禁止行為和投訴舉報(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條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內容;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對投訴舉報作出原則規定。
(九)法律責任(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一是為了防止“地溝油”、“泔水豬”回流餐桌,明確規定了擅自收集、運轉和處置餐廚垃圾以及將餐廚垃圾交付未經許可的收運處置單位的法律責任。二是為了便于日常管理,追溯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全過程,根據相關要求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排放登記臺賬和聯單制度,實行收集、運輸、處理聯單管理,新設立了未執行聯單制度或未建立臺賬的相關罰則。三是為了加強自身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