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持續優化法治環境,我廳結合全區正面清單管理工作實際,修訂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附件1)。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做好相關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深刻領會建立實施正面清單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優化執法方式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對正面清單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專業力量綜合考慮監管能力、履職要求和企業標桿示范作用等因素,做好正面清單中企業的動態管理工作,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推動正面清單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二、強化宣傳引導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利用網絡、報紙、送法入企等多種形式,做好正面清單的宣傳貫徹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正面清單各項正面激勵措施,營造“守法有獎、違法重罰”的工作導向。
三、做好動態管理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編制程序,做好正面清單企業動態管理工作,認真總結上一年度正面清單監管工作經驗,每年對清單內企業開展一次全面“體檢式”現場幫扶,根據新增和移除要求對清單內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并完成公示、發布和備案。
四、實施定期調度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指定專人負責,于每季度結束前5日內報送《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3)、工作亮點及典型案例。嚴格落實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臺賬制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轄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工作總結和《××地(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臺賬》(附件4)。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2.xx年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明細表
3.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情況匯總表
4.××地(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體檢臺賬(示例)
2023年7月27日
(聯系人:張璇;聯系電話:0991-2321610;郵箱:zfj_jc@jepb.gov.cn)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等有關要求,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染,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發揮激勵導向作用。通過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積極推進監管方式轉變,優化執法方式方法,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實施原則
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
三、實施程序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編制修訂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對各地(州、市)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接受正面清單備案。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編制(納入、調整),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則對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正面清單企業進行公開并開展動態管理等工作。
(一)編制正面清單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以下編制程序,制定本轄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自查認為符合下列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主動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1.篩選企業。企業或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納入正面清單:
(1)企業守法情況: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一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被移送司法機關;
(2)環境管理情況: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
(3)達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齊備并運行正常,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無需監測的行業企業除外);
(4)監控系統聯網情況:應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已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5)環境風險管理能力:近一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6)環境信訪情況:近一年內無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信訪投訴。
(7)企業信用情況: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連續兩年被評定為自治區環保誠信企業、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A級的企業,可以結合實際評定情況直接納入正面清單。
涉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或項目,重點重金屬尾礦庫企業,重點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單位均不得納入正面清單。涉及核與輻射的企事業單位按相關規定執行。
2.現場核查。對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對其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3.征求意見。在編制正面清單企業名單過程中,應積極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4.守法承諾。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應主動告知正面清單制度相關事項要求,由企業作出守法承諾,完成對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的最終確認。
5.社會公示。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發布或調整之前,應通過政府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類型、正面清單有效期、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6.正式發布。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在政府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上對正面清單進行正式發布。
7.備案登記。正式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實施動態管理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正面清單企業的動態管理工作,包括對正面清單中企業的新增、移出等調整和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正面清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內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對清單內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2.新增管理。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能力、監管執法能力等,將符合篩選條件的企業或項目新增納入正面清單。新增企業或項目應嚴格按照編制正面清單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見、守法承諾、社會公示、正式發布和備案登記工作。
3.移出管理。對已完工的建設項目,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或因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企業或項目,或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生態環境部門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的限期改正的環境問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在發現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移出管理工作。移出企業或項目應嚴格按照編制正面清單程序要求,完成正式發布和備案登記工作。
企業或項目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納入;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自判決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納入。
(三)推行差異化監管
定期梳理分析本轄區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原則上對正面清單企業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已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生態環境專項執法檢查范圍的,以非現場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因特殊原因,確需配合其他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應做好事先告知工作。
1.現場執法檢查程序。對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上級交辦的問題線索,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本級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對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或超標等非現場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可由企業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認為仍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經本級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使用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
2.非現場執法方式。將正面清單企業或項目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遠程視頻監控等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建設項目,可利用無人機、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
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檢查均需使用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完成,并建立正面清單企業監督執法臺賬。
(四)強化服務保障
1.開展普法幫扶活動。定期邀請正面清單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環保管理人員交流座談,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環境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要求,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可根據企業需求,開展“送法入企”、“專家會診”等活動,將執法與普法、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及時提醒預警,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2.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正面清單企業或項目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是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或是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且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減輕行政處罰。
3.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正面清單企業或項目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惡意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入“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四、監督評估
(一)定期評估。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考慮環境質量、監管能力、履職要求和企業的標桿示范作用等因素,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確保正面清單制度落地見效。
(二)稽查通報。正面清單制度落實情況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稽查工作,對存在不落實正面清單監管制度、不按程序如實編制正面清單企業名單、非必要開展現場執法等情形的,予以通報。
(三)追究責任。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涉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