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強化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直屬相關單位:
《貴州省強化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經廳務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相關工作。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強化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3—2025年)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提升生態
環境監測現代化水平,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要求,結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有效聯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順暢高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規范性顯著增強,執法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落實自行監測監管責任
1.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工作計劃,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組織對全省不少于100家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幫扶指導,對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必要時赴該社會檢測機構實驗室開展現場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態環境部對貴陽市、遵義市和黔東南自治州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污水處理廠、醫療機構、尾礦庫等涉水重點企業開展幫扶指導。
2.督促排污單位規范開展自行監測。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市(州)生態環境局應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于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如實公開監測結果。市(州)生態環境局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自行監測管理要求,以及企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測計劃等,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技術規程》,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對象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比例不少于5%。
3.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審核。市(州)生態環境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加強對申請材料中自行監測方案的合規性審核,確保自行監測科學性、規范性。省生態環境廳適時組織開展自行監測方案專項抽查工作,對存在問題的進行通報,市(州)生態環境局組織排污單位及時整改。
(二)推動自動監測設備規范運行
1.提升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聯網率。市(州)生態環境局應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運維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要全面落實《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持續提升環境監管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上傳的設備狀態和重要參數的上傳質量,落實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三制”(運維電子臺賬制、運維方案公開制、運維守法承諾制),確保自動監測排放數據、自動監測運行狀態和重要參數真實有效。排污單位發現傳輸數據異常時,應第一時間以數據標記方式向國家和省自動監控管理平臺報告,并及時檢查修復。省生態環境廳對安裝情況、聯網情況組織開展抽查檢查,加大對火電、水泥、造紙、城鎮污水處理等重點行業督導檢查力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生態環境部考核要求。
2.完善設備建設和因子傳輸。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須按照規范要求,全部安裝水質自動采樣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樣,嚴格按照規范設置采集和分析頻次,不得擅自變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須按照規范要求,對抽取式氣態污染物分析儀開展全流程校準校驗。
3.加強自行監測執法檢查。市(州)生態環境局應持續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強縣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能力建設,為執法檢查提供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的檢查。其中,排污單位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設備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認定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質自動采樣器安裝調試的和自動監測設備狀態、參數不能按要求上傳的,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一個自然月內單臺(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或一個季度內單臺(套)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維護時間累計超過72小時的,認定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相關行業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完善執法監測管理聯動機制
1.壓實執法監測責任,提升執法監測效率。市(州)生態環境局委托開展執法監測的,對執法監測及時性負責,同時對監測同步證據收集和監測數據使用合規性負責。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執法監測質量的抽查檢查,必要時對受委托的監測機構開展檢查。
2.做好監測機構選用,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市(州)生態環境局可合理規劃本級監測能力發展布局,按照具備執法監測能力的要求,加強縣級監測站建設;因地制宜建立區域站,強化便攜、智能化現場監測設備配置,提升執法監測能力;監測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執法監測任務。執法監測任務不得選用沒有相應資質、信用較差、三年內受過各級生態環境或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批評、有違法違規記錄的監測機構承擔,不得委托承擔同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監測機構承擔。
3.強化監測執法聯動,發揮執法監測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機制,制定《貴州省排污許可證現場檢查執行清單》,按照排污許可執法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確保執法取證及時到位、數據準確、報告合法。加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停限產等特殊時段排放情況的抽查力度。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自行監測制度,及時審核企業提交的自行監測方案、報告,推進污染源監測和自行監測工作規范運行。市(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要加強對所在市(州)執法工作的支持。
(四)加強業務技術培訓
加強管理部門、監測機構、排污單位管理與技術人員培訓,省生態環境廳每年至少組織1期固定污染源監測培訓,綜合運用案例解析、現場教學等方式提升培訓實效。市(州)生態環境局適時組織開展轄區內業務技術培訓。
(五)加強宣傳報道和公眾監督
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平臺,拓寬意見交流和投訴渠道,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及時發布自行監測信息,加強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依法公開,對公眾反映的自行監測方面的問題,嚴格依法調查處理并反饋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推動平臺支撐
按生態環境部要求推動持證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自行監測的手工監測數據,逐步推動自動監測數據公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要求排污單位重復填報監測信息,相關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共享。適時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于自行監測數據校核、綜合分析,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和管理效能。
(二)強化調度總結
市(州)生態環境局分別于當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報告編制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將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3年8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