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
《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10月1日起實施?,F將《條例》修訂的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
一是落實黨中央確保能源安全決策部署,推動加快建設現代能源體系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多次對國家能源安全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對國家繁榮發展、人民生活改善至關重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要“推動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省委一號文件提出要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的重要舉措。因此,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對我省農村地區能源綠色轉型發展有重要意義。
二是解決我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等方面實際問題的迫切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范圍不斷延伸,規模和體量不斷增大,特別是有的生物天然氣、沼氣工程單體容量已達上萬立方米,一旦泄露將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的規定,確保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安全;同時,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有必要對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理。此外,我省在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方面創造和積累的一些成功經驗,有必要適時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范,促進農村能源開發利用。
二、《條例》修訂的過程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2023年立法計劃向省政府報送了《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送審稿。5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5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及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赴阜陽、銅陵進行了調研,集思廣益,提高條例修訂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于28日表決通過。
三、《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原《條例》共6章39條,修改后為6章37條,修改的主要內容為:
(一)關于明確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規定
一是明確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基本目標,即因地制宜推廣應用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農林廢棄物等的資源化利用率,構建縣域內城鄉融合的多能互補體系。二是明確規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推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的氣化、液化、固化、炭化技術等農村能源技術。三是明確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秸稈、薪柴資源豐富地區等區域開發利用農村能源。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推動應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糞污厭氧發酵處理技術。四是落實“放管服”要求,保障農村能源安全利用,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將日消耗5噸以上秸稈的固化成型燃料等五種類型農村能源工程的設計方案報送農村能源主管部門。
(二)關于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應當遵循清潔低碳、生態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則。二是引導社會參與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開展節約農村能源的宣傳,提倡低碳、節能的生活方式,鼓勵充電業務運營商、新能源汽車企業等在村鎮、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等區域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三是助力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在新建、改擴建村鎮集中居住區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益場所,應用可再生能源。鼓勵農業產業園、工業園區、商業區優先應用可再生能源。四是規定農村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做到達標排放。
(三)關于農村能源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是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加強農村能源基層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二是科技創新方面,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服務。三是資金支持方面,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專門用于支持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示范工程建設和管護的資金,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四是用地保障方面,在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統籌安排農村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用地。鼓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進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五是惠農補貼方面,對利用生物天然氣、沼氣等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所購置的設備可以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以及利用畜禽糞污、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進行能源化利用的項目減免相關費用、工程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等作出規定。六是金融支持方面,將支持農村能源產業發展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作為綠色金融服務重點,對優質農村能源項目在貸款準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差異化支持。七是共享開放平臺方面,有序共享開放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公共數據,為農村能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場供求、新產品及新技術推廣等信息服務。
(四)關于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規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責任,要加強對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建立應急預案。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術在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領域的應用。二是明確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的責任,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工程和農村能源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明確生產生物天然氣、沼氣等的單位和個人的安全責任,如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供氣設施維護維修、對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等。三是明確從事農村能源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資格。四是農村能源相關行業協會要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引導、督促成員單位依法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利用。
咨詢單位:省能源總站,咨詢電話:0551-62672878。
原標題:【部門解讀】《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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