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工作的通知
滬環輻〔2023〕126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市環境執法總隊、市輻射安全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以下簡稱“高風險源”)監管,充分發揮在線監控設施在高風險源管理中的預警和監控作用,防范環境安全風險,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詳見附件)有關要求,現就相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高風險源使用單位主體責任
在本市使用高風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用源單位”)應切實履行輻射安全主體責任并落實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的管理要求,不得使用未實施在線監控的高風險源。應在源機上安裝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終端,相關參數應達到《技術規范》的性能指標和功能要求,安裝成功后不得無故拆除或停用監控終端。
用源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源機和高風險源相關信息錄入和更新至市級平臺,并妥善處置報警信息。各項計劃開展的高風險源移動作業,應提前在市級平臺上進行當日作業報告。
用源單位應每周確認高風險源在線監控運行狀態,并做好軟硬件維護記錄。因在海上或核電廠屏蔽區等無信號區作業導致在線監控數據無法上傳的,應做好高風險源自主管理及記錄工作。
二、強化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系統監管應用
市環境執法總隊負責開展對用源單位和高風險源移入化工區作業的執法檢查,并將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系統的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現場檢查內容。
各區生態環境局及相關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用源單位及高風險源移動作業的屬地化監管。每個工作日應登錄高風險源在線監控市級平臺,核查相關單位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狀態以及當日作業報告和報警信息處置情況,督促用源單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三、加強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系統技術保障
市輻射安全中心負責組織《技術規范》的修訂和宣貫;負責高風險源在線監控市級平臺的建立、運維和培訓等工作,與國家平臺做好對接;負責對各區生態環境局及相關管委會管理市級平臺的情況進行考核。
高風險源納入在線監控后,市輻射安全中心應對相關用源單位的基礎信息進行確認,并配合監管部門對用源單位開展備案信息核查,必要時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四、確保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系統數據真實
平臺運維商受市輻射安全中心的委托對市級平臺提供后臺軟件技術支撐,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在線監控數據。
設備供應商應保證其提供的監控系統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配合實施篡改、偽造在線監控數據。
五、嚴厲打擊未按規定實行定位監控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應嚴肅查處用源單位未安裝高風險源在線監控終端、私自拆除監控終端、監控終端不能正常運行時未停用高風險源等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附件: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
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的軟硬件功能、配置、維護、數據傳輸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在上海市使用高風險移動放射源的機構,以及向上述機構提供在線監控系統(含軟硬件)和系統運維服務的機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17-2022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
GBZ 118-2020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
GB/T 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d:跌落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Fc:振動(正弦)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Ka:鹽霧
GB/T 2423.2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N:溫度變化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7408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信息交換日期和時間表示法
GB/T 14054 輻射防護儀器能量在50keV~7 MeV的X和γ輻射固定式劑量率儀、報警裝置和監測儀
JT/T 1159.1-2017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衛星定位模塊第1部分: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Z 117-2022和GBZ 118-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高風險移動放射源High-Risk Mobile Radioactive Sources
在探傷室以外的生產車間、工地或安裝現場等場地使用的移動式γ射線
探傷機和用于油氣田測井設備所含的密封放射源,且源出廠活度達到《關于發布放射源分類辦法的公告》的Ⅱ類水平。
[來源:GBZ 117-2022,術語和定義3.5、GBZ 118-2020,通用要求4.1。有修改]
3.2 數據歸集Data Collection
獲取、存儲放射源基礎信息及定位、γ輻射劑量率、異常報警數據,并將數據傳輸至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平臺。
3.3 監控終端MonitoringTerminal
與高風險移動放射源源機綁定的,集成了地理信息定位信息采集、γ輻射劑量率信息采集、數據傳輸、供電功能、解捆報警模塊的設備。
3.4 中繼設備RP repeater
在源庫等無信號或弱信號情況下,依靠有線網絡、天線延長外置等方式實現監控終端的數據上報功能的設備。
4 監控終端硬件功能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應采用集成了地理信息定位、γ輻射劑量率監測、數傳通信、供電、解捆報警等模塊的一體化設備。
4.1.2 設備表面應標注產品標識。
4.1.3 應具備耐輻照特性,可保持不小于12個月(典型值)的連續正常運行。
4.1.4 產品保修期不宜小于18個月。
4.2 硬件模塊要求
4.2.1 地理信息定位模塊
4.2.1.1 應安裝北斗衛星導航系統(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BDS)定位模塊,宜集成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全球衛星導航系統(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Glonass)。
4.2.1.2 應具備基站定位功能,開展輔助定位。
4.2.1.3 應采用支持基于位置的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s,LBS)和基于地理信息系統(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GIS)的技術。
4.2.1.4 應具備監測設備運動軌跡,將放射源實時定位數據上傳至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平臺的功能。
4.2.1.5 水平定位精度應符合JT/T 1159.1-2017《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衛星定位模塊第1部分:技術要求》6.1.1.2的要求,冷啟動首次定位時間應符合JT/T 1159.1-2017《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衛星定位模塊第1部分:技術要求》6.1.1.4的要求。
4.2.2 γ輻射劑量率監測模塊
4.2.2.1 應具備對放射源在源機內貯存時的狀態、脫離源機時的狀態和回收入源機時的狀態進行輔助判斷的功能,其性能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量程范圍:應不窄于0.2 μGy/h~0.1Gy/h;
b) 劑量率響應:非線性應不超過±30%;
c) 能量響應:50 keV~1.5 MeV,相對響應之差應不超過±50%(相對于137Cs參考輻射);
d) 數據采集頻率:應不大于10 s;
e) 模塊的輻射響應特性還應滿足GB/T 14054《輻射防護儀器能量在50 keV~7 MeV的X和γ輻射固定式劑量率儀、報警裝置和監測儀》6.8~6.10條款的相關要求。
4.2.3 數傳通信模塊
4.2.3.1 所用廣域網傳輸模塊應支持公用移動通信網絡制式。
4.2.3.2 高風險移動放射源使用機構源庫應配套設置中繼設備,并具備庫房信號屏蔽區域數據傳輸、出入庫過程自動連接的功能。
4.2.3.3 中繼設備應具備移動網絡數據收發模塊、并采用延長天線方式接收信號。
4.2.4 供電模塊
4.2.4.1 續航時間:應不小于10天。
4.2.4.2 電源:應采用可循環充電低溫鋰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4.2.4.3 充電插口應具備防塵污保護措施,宜采用通用接頭。
4.2.4.4 應具備顯示或上報設備電池實時電量的功能。
4.2.5 解捆報警模塊
4.2.5.1 應采用壓片式或光感式傳感器。
4.2.5.2 當監控終端從安裝位置脫離時,應具備電子數據記錄并將設備解捆狀態發送到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平臺的功能。
4.2.6 監控終端產品標識
4.2.6.1 監控終端表面產品標識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產品標識應便于識別,不被扎帶、源機設備遮擋。
4.2.6.2 監控終端設備編碼應采用監控終端通信模塊的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作為唯一性設備識別編碼。
4.3 監控終端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監控終端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4.4 硬件維護要求
高風險移動放射源使用機構應定期對在線監控終端硬件設備進行維護,維護相關信息參見附錄C。
5 監控系統軟件功能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應具備機構基礎信息和放射源基礎信息錄入、放射源使用作業信息錄入、監控終端基礎信息錄入及地理信息和劑量率信息實時接入功能,相關錄入信息應包含下列內容:
a) 機構基礎信息:機構名稱及輻射安全許可證號,源庫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b) 放射源基礎信息:含源設備名稱及編號,核素種類,放射源國家編碼,出廠活度及出廠日期;
c) 監控終端基礎信息:終端生產商及IMEI號,劑量率報警閾值設定值。
5.1.2 放射源基礎信息應與監控終端基礎信息一對一綁定。
5.1.3 應具備電子地圖實時展示源機定位信息、移動軌跡及軌跡回溯的功能。
5.1.4 應具備通過圖表或曲線展示實時劑量率數據和變化及劑量率變化回溯的功能。
5.2 報警功能要求
5.2.1 應具備源機非合規移動報警的功能:與放射源使用作業信息錄入功能實現聯動,系統實現對源出庫、現場作業地址、作業時間等要素進行匹配性檢查,發現與預錄作業信息不一致時,系統應即時發出警報。
5.2.2 應具備源機劑量率異常報警的功能:通過劑量率水平判定放射源是否貯存在源機內,根據放射源實時活度及源機屏蔽效果自定義設置γ輻射劑量率報警上、下閾值,實現超閾值報警。系統運行中高風險移動放射源使用機構應根據放射源活度及源機實際屏蔽效果,相應調整報警閾值。
5.2.3 應具備監控終端解捆報警的功能:監控終端與高風險移動放射源源機解捆時,系統應即時發出警報。
5.2.4 應具備監控終端低電量報警的功能:監控終端電池電量小于20%時,系統應即時發出警報。
5.3 數據接入要求
5.3.1 應提供地理信息定位、γ輻射劑量率、電池電量等信息的輸出接口,實現與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測平臺的數據對接。
5.3.2 監控終端數據上報頻率應具備自動調節的功能,其動態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終端采集劑量率大于1000μSv/h時,上報頻率應不大于15 s/次;
b) 運動狀態上報頻率應不大于10 min/次,運動狀態的判斷應通過加速度計模塊判斷識別;
c) 靜止狀態上報頻率應不大于30 min/次。
5.4 交互方式要求
5.4.1 應將采集到的數據通過MQTT協議/TCP直連方式與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平臺進行交互,上海市高風險移動放射源在線監控平臺接收數據之后將上報的數據在后臺展示,并上報國家平臺。
5.4.2 數據接入規范及字段說明應符合附錄D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