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提出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將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劃分為極高風險企業(Ⅰ級)、高風險企業(Ⅱ級)、中等風險企業(Ⅲ級)和低風險企業(Ⅳ級)共四個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全區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風險防控邁入新時期。
實施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科學評估
風險評估指標辦法采取百分制,對產生指標、處置利用規模指標、危害特性指標、環境暴露指標、貯存條件指標、管理水平指標、處置去向指標等六大類24個子項指標進行評估,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評估結果70分以上為極高風險(Ⅰ級),55分~70分(含)為高風險(Ⅱ級),37分~55分(含)為中等風險(Ⅲ級),37分(含)以下為低風險(Ⅳ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評估結果73分以上為極高風險(Ⅰ級),57分~73分(含)為高風險(Ⅱ級),42分~57分(含)為中等風險(Ⅲ級),42分(含)以下為低風險(Ⅳ級)。
實施危險廢物差異化環境管控措施
實施危險廢物差異化環境管控措施。對極高風險(Ⅰ級)、高風險(Ⅱ級)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每年開展督查不少于2次,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極高風險(Ⅰ級)單位每年開展督查不少于4次、對高風險(Ⅱ級)單位每年開展督查不少于2次;對中等風險(Ⅲ級)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每年開展督查均不少于1次。對于低風險(Ⅳ級)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
實施開發區危險廢物分級管理
自治區開發區按入駐危險廢物高風險及以上企業(包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數量劃分為危險廢物管理高風險開發區和危險廢物管理一般風險開發區。開發區內入駐極高風險(Ⅰ級)和高風險(Ⅱ級)企業總數大于等于10家為危險廢物管理高風險開發區;其他情形為危險廢物管理一般風險開發區。危險廢物高風險開發區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保證危險廢物妥善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嚴格審批新建、擴建產生、利用或處置涉及危險廢物的項目。
同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建立了危險廢物分級分類差異化管控退出機制,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自評、各地市形成分級分類管控企業清單的基礎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全區分級分類管控企業清單。
原標題:寧夏實行危險廢物“四級”差異化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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