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3年度第二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案件查辦在部門聯動協調、專家技術支持、證據保存固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杭州市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杭州市通過市縣聯動、部門聯合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查處的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月4日,根據上級移送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問題線索,杭州市、臨安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赴杭州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檢測機構存在在出具檢測報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嫌疑。為防止關鍵證據滅失,執法人員對該檢測機構的實驗室電腦主機和所有檢測報告進行先行登記保存。隨后,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多名專業人員對該檢測機構的電腦主機及檢測報告開展核查,同時由執法人員對該檢測機構實驗室分析人員及采樣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最終查實該檢測機構有1份檢測報告紙質原始記錄數據與相應編號的儀器分析譜圖數據不一致,4份檢測報告偽造監測時間。
處理結果
該檢測機構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4月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4萬元,對該檢測機構處罰款人民幣7.55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孟某某處罰款人民幣1.4萬元。同時,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典型意義
一是市縣聯動,緊密配合。本案中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緊密配合,發現線索后,第一時間組織協調鄰縣(區)專業人員強化執法力量,集中精力對案涉多份報告進行細致核查尋找突破口,最終確定5份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情形。
二是部門協作,規范取證。本案證據主要為電腦留存的數據資料,為防止信息被人為破壞或修改,生態環境部門及時與公安部門對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方式固定證據,以防證據滅失,為后期案件辦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多措并舉,嚴厲打擊。本案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形成震懾,有效維護了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
湖州市長興縣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在線監控發現,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直接參與的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刑事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11月21日,省生態環境廳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在線監控數據存在異常情況,向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交辦該線索。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業主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022年11月21日12時37時分左右,業主單位廢氣自動監控數采儀歷史數據有監測因子配置修改記錄,但具體日志內容已經刪除。調閱相應時間段視頻監控發現,長興縣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運維人員在此期間對數采儀進行過違規操作。執法人員邀請設備技術專家對日志內容進行恢復,同時對業主單位環保負責人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運維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查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運維人員在自動監控設施現場運維時,多次在數采儀上篡改溫度和流速參數,并用氧含量乘以相應系數來偽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線數值,致使業主單位廢氣自動監控數采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溫度參數計算公式長期不正常,上傳省平臺的廢氣自動監控數據失真。
處理結果
2023年4月6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4月7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調查,目前,已對業主單位環保負責人李某,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運維人員強某某、毛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運用“大數據+專家會診+突擊問詢”方式開展案件偵辦。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作用,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對可疑數據進行分析,確定嫌疑對象,通過回放監控視頻初步鎖定嫌疑人員的可疑行為,提升問題發現能力;二是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對日志數據進行快速恢復,確認日志數據被刪除的違法事實,及時固定證據;三是充分借鑒公安機關問詢方式,在涉案第三方運維人員拒不承認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將涉案人員分開并連夜突擊問詢,最終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線,交代了違法事實。
紹興市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開展環境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案
案件特點
該案件為一起多部門聯動、專家技術支持查處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在跨區域環境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涉刑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12月20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向紹興市生態環境局移交線索,反映紹興市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上海開展環境檢測活動過程中涉嫌弄虛作假。12月27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和公安局會同相關行業專家成立聯合專案組,對該檢測公司開展突擊執法檢查。聯合專案組通過調取實驗記錄、軟件圖譜、原始臺賬等方式對該檢測公司2022年以來出具的700余份監測報告進行逐一甄別,并通過書面材料審查、人員問詢、實地踏勘等形式開展進一步調查,制作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筆錄,固定違法犯罪證據。最終查實,2022年以來,該檢測公司為降低成本、拓展市場、迎合客戶,在監測活動中采取不采樣、不送樣、篡改實驗數據及偽造原始記錄等方式為44家排污單位出具了99份虛假監測報告,通過銀行賬戶流水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折算,違法所得已達15萬余元,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查處情況
2023年3月13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月23日,公安機關對該案進行刑事立案,4月13日對5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一、通過區域協同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工作合力。本案案件線索來自上海,辦案過程中浙滬兩地依托長三角一體化機制,打破兩地在線索移交、證據排查、案件會商等環節的區域壁壘,充分共享信息,多次進行聯合案情協商,推動案件偵辦,為長三角區域協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供實踐經驗。
二、通過行業專家鑒定確保違法行為定性準確。面對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件,本案委托行業專家、專業機構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的700余份監測報告進行核查,及時固定書證物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認定其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區域均實施了檢測報告造假行為,確保案件定性準確。
三、通過部門聯動建立協同辦案機制。該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實施地點多、經辦人員雜,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借力多部門聯合辦案機制,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在
環境監測、公安部門在證據固定、市場監管部門在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專業優勢,聯合調動市縣人員力量,協同開展案件調查,共同守護環境檢測工作生命線。
原標題:浙江省發布2023年第二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