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執法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一環”。日前,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已開始施行。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時,生態環境執法也更講“溫度”,《處罰辦法》增加了輕微不罰的情形,強調說理式執法,要求將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納入案卷,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寫入處罰決定書,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輕微違法免罰清單,給予違法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營造良好的守法氛圍。2023年1-5月,全國共實施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案件3273件。
近日,為深化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一體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上海市司法局、江蘇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清單》明確了部分輕微違法行為,以及初次發生且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其中,排污許可方面,排污單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且期間內沒有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的行為的;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且期間內沒有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的行為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不予行政處罰。
大氣污染方面,以下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但僅一項大氣污染物(不含惡臭、林格曼黑度)超標、超標幅度在10%以內(含本數)且超標污染物未納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非無法密閉類)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當場整改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工業涂裝企業未建立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臺賬,但使用的生產原料、輔料均為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
能夠實現密閉而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
固廢污染方面,以下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但堆放(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流失、滲漏等的;
貯存、運輸、利用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但通過其他憑證、單據、材料等能實現工業固體廢物追溯、查詢目的的;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或者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將危險廢物(不含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易燃易爆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10千克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非危險廢物中,且立即改正的。
根據《清單》,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充分調查取證,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履行陳述申辯程序、法制審核程序,并經集體討論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拓展閱讀:
《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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