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5日,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呼倫貝爾市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全文,要求:
2023年,完成全市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基本摸清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生產、使用、排放情況,明確重點管控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
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及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加強科技支撐、基礎能力建設,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呼倫貝爾市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
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是新污染物主要來源。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22號)精神,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按照“篩、評、控”和“禁、減、治”的總體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提升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與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標
2023年,完成我市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基本摸清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生產、使用、排放情況,明確重點管控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及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加強科技支撐、基礎能力建設,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舉措
(一)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
1.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按照自治區要求完成我市首輪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調查,此后每年將上一年度調查匯總數據報送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調查結果,對列入生態環境部、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20種化學物質國家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業分布情況等詳細信息調查。2023年底前,上報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數據,建立全市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基本信息數據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各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健全新污染物
環境監測體系。根據自治區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充分利用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鼓勵社會監測機構參與,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對呼倫湖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典型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等重點企業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完成新污染物監測試點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開展環境風險篩查與評估。根據國家化學物質優先評估計劃,結合我市實際,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精準識別出我市有較高環境風險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市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4.制定我市重點管控清單。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點新污染物的環境監管,落實“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發布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列入管控清單的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根據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篩選出我市生產、使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單位清單,并對應國家發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指導和監督涉新污染物的單位從生產、使用環節進行精準管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農牧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拉爾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1.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督促我市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進口者,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簡易登記證),或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加大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涉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嚴格落實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化妝品等,及時督促企事業單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嚴格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要求,加強進出口管控。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貫徹落實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控措施。全面監督落實相關產品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強制性國家標準,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農牧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拉爾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強清潔生產,完善綠色制造標準體系。依據自治區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年度計劃,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督促企業落實原輔材料無害化替代、生產工藝無害化優化等措施,全力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標準體系等政策要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開展減量化行動。強化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的要求,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檢查。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抗生素類藥品殘留監測。開展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專項行動,推廣獸用抗菌藥減量化使用模式,嚴格執行獸藥使用記錄、獸用處方藥和獸藥休藥期管理制度,規范養殖場和養殖農戶的用藥行為,確保動物產品單位產出使用獸用抗菌藥呈下降趨勢,降低畜禽產品獸用抗菌藥的殘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市生態環境局、農牧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控藥減害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推廣高效植保機械,推進統防統治與綠色防控融合,提高農作物病蟲害防控組織化程度和科學化水平,加強統一用藥、集中防控。推廣生態調控、免疫誘抗、生物防治、理化誘控、科學用藥等綠色防控措施,減少化學農藥使用次數和使用量。鼓勵在農藥生產環節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義務,強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到2025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到80%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農牧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切實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落實相關污染控制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規范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收集利用處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處置能力。充分發揮我市現有水泥窯等焚燒處置設施作用,加大協同處置廢藥品、廢農藥力度,大力推廣抗生素菌渣無害化綜合利用工程。(市生態環境局、農牧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根據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結果,聚焦重點行業,選取重點企業,以新污染物治理為導向,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鼓勵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技術交流合作,提高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推廣應用國家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和管控基礎能力建設
1.加大科技支撐力度。依托科技計劃項目,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支持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監測分析、風險評估、排放溯源、有效去除等技術研發與評價,增強新污染物科技支持力度。(市科學技術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礎保障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監測能力建設,購置新污染物相關監測儀器設備,完善新污染物監測資質,開展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環境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強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精準填報自治區新污染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市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部門協作。各旗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要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形成上下聯動、橫向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治理要求和措施。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發揮牽頭抓總作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統籌推進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實到位。市級各有關責任單位要加強分工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2025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全面評估。(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督促責任落實,嚴格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的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關責任單位強化信息互通共享,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市生態環境局、農牧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拉爾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多方籌措資金,強化財政保障。市財政局和各旗市區政府統籌財政資金,強化新污染物治理經費保障,支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風險評估、管控治理等相關工作。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呼倫貝爾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向社會傳遞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樹立綠色消費理念,促進社會共治。鼓勵企業員工、群眾、環保公益組織、新聞媒體參與新污染物治理監督管理,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