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安康市自然資源局 安康市生態環境局 安康市水利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印發《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現將《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安康市自然資源局
安康市生態環境局 安 康 市 水 利 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3年6月19日
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安康中心城區范圍內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建筑垃圾管理職責權限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工作。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排放管理
第六條 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首要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嚴禁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及時清運,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對場地內堆存的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設置符合標準的工地圍檔,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灑水壓塵設備、清洗設施,清洗出場車輛,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施工揚塵進行實時監控,防止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污染環境。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分別收集,本區域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本區域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堆放到所在村(社區)指定的地點。
建筑垃圾堆放點的設置應當合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居民通行。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責任分工,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需要對建筑垃圾進行運輸、消納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應當交由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清運到規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嚴格規范管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將依法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并進行動態管理。需要對建筑垃圾進行消納處置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布的運輸企業名錄中選擇承運單位。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垃圾運輸、消納處置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為建筑垃圾清運車加裝統一的頂燈標識、限速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安裝車廂下部兩側安全防護網。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的消納場地。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所屬運輸車輛管控和從業人員的教育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嚴防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發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 消納處置與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場所的布局、選址和規模,并將其納入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并按照要求分類采用堆填、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覆蓋用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者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設置及處置流程應當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善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分揀分類數量、類別、流向等信息;
(二)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分揀、分類及處置信息;
(三)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渣、噪聲、揚塵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改建、封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建筑垃圾處理場不得收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再生產品。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再生產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和運營,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管理信息共享及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管控。
第二十六條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管:
(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牽頭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加快建筑垃圾末端處置設施建設和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長效機制。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排查整治基本農田中建筑垃圾亂堆亂倒問題,依法依規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用地審批手續。
(三)住建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內的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工作和排放行為進行指導和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裝修裝飾建筑垃圾處置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管。
(四)水利部門負責指導河湖岸線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排查清理整治。
(五)生態環境部門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定期向社會發布建筑垃圾產生量、處置能力、處置狀況等信息,對未依法及時公開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主要干道兩側,農田、山邊、谷溝等區域,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范圍等重點區域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推進監管信息互通互享,合力打擊亂堆亂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信用管理機制,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