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只要產生危險廢物的,都應將危險廢物作為重點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環境影響及環境風險進行評價,并堅持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的防治措施。在危廢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應符合各項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問題一:環評階段需提供危險廢物處置協議嗎?
根據《安徽省環保廳關于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建設單位不需提供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的函》(皖環函[2018]782號):
一、對新建產生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環評階段不需提供危險廢物處置協議、委托加工、運輸等協議(合同),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將危險廢物處置協議、委托加工、運輸等協議(合同)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各級環保部門應進一步嚴格產生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涉及產生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結合建設項目主輔工程的原輔材料使用情況及生產工藝,全面分析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或處置的方式,科學評價建設項目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問題二:環保驗收必須簽訂危廢處置合同嗎?
項目進行竣工環保驗收時,危廢暫存間已按相關要求規范設置,但危廢尚未簽訂危廢處置合同,建設單位承諾后續會按照危廢轉移處置要求與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簽訂危廢處置合同,此種情況是否能先通過竣工環保驗收?
答復:危險廢物未簽訂處置合同無法確定其處理處置去向合法性,屬于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環評豁免了,但項目有產生危廢怎么辦
問題:
五金噴粉項目年使用非溶劑型低VOCs涂料10噸以下不需要辦環評手續,但是固化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會產生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危廢廢物需要危廢平臺備案后才能拉運,請問危廢備案一定要提供環評批復嗎?有什么依據?像這種豁免環評的項目但是產生了危廢廢物應該怎么處理?
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豁免環評的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可在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登記清楚危險廢物產生的來源、種類、數量及相應的利用處置措施,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環評危廢量與實際產生量嚴重不符時怎么辦?
問題:
某公司是在環保專業基地生產的電鍍企業,因環評危廢量與實際危廢產生量嚴重不符,該如何解決。現非常多企業的環評報告分析的危險廢物產生量非常大,實際在生產過程中確實只有環評的十分之一不到。環評報告分析錯誤的原因例如:電鍍行業來說,環評報告分析的危廢量主要根據電鍍槽液的更換頻次來計算,但目前電鍍企業的電鍍槽原液基本是通過過濾去除雜質,不會進行更換(節約成本,減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廢產生量大大減少。
但目前監察人員到廠檢查都是按照環評報告來執行,每次都說我們產生的危廢量太少了,請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什么手續來明確企業的危廢產生情況呢?
答復:
建議結合企業實際原輔材料使用與消耗量量、產品方案、工藝方案等,重新核算項目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如該項目未驗收,則納入驗收環節解決;如該項目已驗收,則在清潔生產審核或者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予以解決。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的相關問題
1. “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后,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后,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2. 列入《名錄》豁免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3.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其具體含義如下:
1)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需要強調,除“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以及收集過程豁免條件下危險廢物收集并轉移到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轉移危險廢物的,均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收集豁免條件,收集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收集并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集中收集后的貯存以及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利用豁免條件,利用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利用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填埋(或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填埋(或焚燒)處置豁免條件,填埋(或焚燒)處置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填埋(或焚燒)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水泥窯協同處置豁免條件,水泥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
4. 對于滿足利用或處置豁免的危險廢物,如在利用或處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業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環節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是否適用衍生原則?
答:《名錄》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預處理環節不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因此,該環節不能豁免。另外,《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險廢物屬性。因此,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仍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確定其危險廢物屬性。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本清單各欄目說明:
1.“序號”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順序編號;
2.“廢物類別/代碼”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類別或代碼;
3.“危險廢物”指列入本目錄危險廢物的名稱;
4.“豁免環節”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環節;
5.“豁免條件”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應具備的條件;
6.“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
7.《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內容的,按照該目錄有關規定執行;
8.本清單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清單。


原標題:環評、環保驗收必須簽訂危廢處置合同嗎?關于危廢豁免管理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