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環規〔2023〕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健全與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相適應的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29日
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持續改善本市生態環境質量,嚴控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以下簡稱“新增總量”),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支持保障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分類施策,強化責任落實,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新增總量與環境質量掛鉤。以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持續改善為目標,優化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管理要求。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情況確定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比例。對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實施更為嚴格的總量控制措施。
(二)政府統籌與市場調節兼顧。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為建設項目新增總量提供削減替代來源。新增總量應優先在項目所在企業、行業內部或地區平衡,鼓勵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化的排污權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總量指標。與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大項目,應實施最優可達技術并采取最先進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嚴格審批的前提下,新增總量可在全市范圍內平衡。
(三)總量指標與污染減排聯動。嚴控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結合本市污染減排要求,對不同行業、不同污染物分類提出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要求。以控制增量、削減存量為抓手,鼓勵排污單位通過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關停并轉、產業結構調整等措施挖掘減排潛力,為發展提供環境容量。
(四)總量核算與削減替代分列。對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應在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中全口徑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對納入新增總量削減替代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在報批環評文件時,應提交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明確削減替代措施及相應的減排量。削減替代措施應可落實、可檢查、可考核。
(五)環評準入與排污許可銜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臺賬。在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對新增總量、減排量及削減替代來源進行審核,作為環評審批的依據之一。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獲得或出讓減排量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審核相應削減替代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載明。
二、實施范圍
(一)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且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應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范圍,并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中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因子的范圍如下:
1.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顆粒物。
2.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氮(TN)和總磷(TP)。
3. 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鉛、汞、鎘、鉻和砷。
(二)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實施范圍
對建設項目廢氣、廢水或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新增總量分類實施削減替代,具體實施范圍如下:
1. 廢氣污染物
“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以下簡稱“兩高”項目)以及納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對新增的SO2、NOx、顆粒物和VOCs實施總量削減替代。
涉及附件1所列范圍的建設項目,對新增的NOx和VOCs實施總量削減替代。
2. 廢水污染物
除城鎮和工業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外,向地表水體直接排放生產廢水或生活污水(不含雨水、直流式冷卻水、納入上海化工區無機廢水管網排放的廢水)的建設項目,新增的COD和NH3-N實施總量削減替代,新增的TN和TP暫不實施總量削減替代。
3. 重點重金屬污染物
涉及排放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新增的鉛、汞、鎘、鉻和砷實施總量削減替代。重點行業包括:重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鉛蓄電池制造業、電鍍行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鉻鹽制造、以工業固體廢物為原料的鋅無機化合物工業)、皮革鞣制加工業等6個行業。
三、實施要求
(一)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核算要求
依據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及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等有關技術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方法,作為本市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新增總量的管理依據,相關核算方法另行發布。
(二)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實施要求
對實施新增總量削減替代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要求實施削減替代。“兩高”項目以及納入環辦環評〔2020〕36號文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還應另行編制新增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格式文本見附件2)。
1. 新增廢氣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環境空氣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兩高”項目以及納入環辦環評〔2020〕36號文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新增的SO2、NOx、顆粒物和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涉及附件1所列范圍的建設項目新增的NOx和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有所改善。對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若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NOx;若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SO2、NOx、顆粒物和VOCs;若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NOx和VOCs。
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新增的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新增的NOx實施等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不惡化。
環境空氣質量是否達標的判定依據以本市或項目所在區最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為準。
2. 新增廢水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新增的COD實施等量削減替代,新增的NH3-N實施倍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水環境質量不惡化。
3. 新增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新增的鉛、汞、鎘、鉻和砷實施等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內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4. 由政府統籌削減替代來源的建設項目范圍
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由政府(以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統籌削減替代來源,建設單位無需在報批環評文件時提交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生態環境部門應直接將新增總量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臺賬。
(1)廢氣、廢水污染物:SO2、顆粒物、NOx、VOCs和COD單項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0.1噸/年(含0.1噸/年)以及NH3-N的新增量小于0.01噸/年(含0.01噸/年)的建設項目。
(2)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在統籌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重金屬環境風險防控水平、高標準落實重金屬污染治理要求并嚴格審批前提下,對實施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點項目;對利用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特別是以歷史遺留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為原料的,還應滿足利用固體廢物種類、原料來源、建設地點、工藝設備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條件并嚴格審批。
(3)本市現有燃油鍋爐或窯爐實施清潔化提升改造(“油改氣”或“油改電”)涉及的新增總量。
(三)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來源
1. 區域和行業管理要求
(1)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原則上應在項目所在地區進行削減替代,位于上海化學工業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四至范圍內的企業,廢氣、廢水污染物的新增總量應分別在各自范圍內進行削減替代。遷建項目(涉及跨區)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可通過原所在區指標轉移獲得。其中,缺額量應在遷入區進行削減替代,富余量應留在遷出區。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武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高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電力股份公司、華能華東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廢氣、廢水污染物的新增總量應分別在企業或行業內部進行削減替代。
由市政府確定的關系到國家和全市發展戰略的重大項目,廢氣、廢水污染物的新增總量應優先在項目所在企業、行業內部或地區平衡;對新增總量較大且確實難以在所在企業、行業內部或地區進行削減替代的,在落實污染減排措施并嚴格審批的前提下,削減替代來源可在全市范圍內平衡。
(2)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原則上優先來自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當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量無法滿足時可從其他重點行業調劑。
2. 削減替代來源的獲取途徑
納入新增總量削減替代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當采取必要的污染減排措施并取得相應的新增總量指標。在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格式文本見附件3)。削減替代來源的主要獲取途徑如下:
(1)重點工程減排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減排量。新增能耗大于等于5萬噸標準煤的“兩高”項目,若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涉及到重點工程減排量的,相應的重點工程減排量應在國家減排調度系統中予以扣減。
(2)未納入重點工程減排范圍的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庫的企事業單位,通過調整產品結構、優化生產工藝、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驗收的管理減排)、關停并轉、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清潔能源替代、中水回用等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減排量。
(3)通過排污權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獲得的新增總量指標。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以上述3項削減替代來源為基礎的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作為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的核算基礎。
3. 削減替代措施的時效要求
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來源原則上應來自同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內,環評評價基準年之后已完成的或規劃完成的污染削減措施所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減排量。規劃完成的污染削減措施涉及跨下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的,需向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編制要求
(一)關于總量控制章節的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應按照“最高標準、最嚴要求、最好水平”設計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設施,嚴格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在編制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簡述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相關要求。
2. 明確建設項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因子,并全口徑核算相應的排放總量。
3. 明確實施總量削減替代的新增總量以及削減替代比例,并核算所需的削減替代量。
4. 通過實施“以新帶老”措施以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明確“以新帶老”措施的具體內容、實施時間和預期減排量。
5. 實施新增總量削減替代的建設項目,應明確削減替代來源。為本建設項目提供削減替代來源的,應明確削減措施、減排量、實施主體和實施時間。
6. 填寫《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指標統計表》(格式文本見附件4),核算建設項目預測新增量、“以新帶老”減排量、新增總量、削減替代量、削減比例、削減替代來源以及完成時間。
(二)關于落實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措施
為確保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措施落實到位,為建設項目配套的“以新帶老”措施以及總量削減替代措施應與該建設項目同步實施,并在該建設項目建成并實際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前)完成。未予以落實的,建設項目不予投入生產或使用(或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
(一)本意見中涉及的廢氣和廢水污染物的計量單位為“噸/年”。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計量單位為“千克/年”。
(二)本意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國家及本市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實施廢氣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總量削減替代的建設項目范圍
2. 新增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格式文本)
3. 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格式文本)
4. 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指標統計表(格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