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韓城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省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精神和《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要求,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生態安全邊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加強人為活動管控
(一)規范有限人為活動準入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應急救援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工程)等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水文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上述區域的,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二)加強有限人為活動管理
1.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其中,無具體建設活動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做好管理;有具體建設活動的,由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形成認定意見,明確建設活動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要求,作為有關部門做好建設活動管理的依據和辦理有關手續的要件。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范圍和規模前提下修筑生活設施的,可免于審查。
2.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級政府逐級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論證。符合要求的,由市、縣分別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并明確“建設活動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要求”初步認定意見納入預審材料中,同時逐級向省政府提出出具認定意見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請示文件;②市、縣級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認定意見;③市、縣級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有關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專家意見等;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省自然資源廳按照省政府批辦意見組織開展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以及其他省級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報請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明確“建設活動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要求”。省政府的認定意見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作為要件納入用地報批材料中。
(三)妥善有序處理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歷史遺留問題
1.對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由市級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退出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
2.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取得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權或者經營權,實施統一管護,按規定逐步將其調整為公益林。
3.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二 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占用審批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用地審批。
(一)國家重大項目范圍。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二)辦理程序。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上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由項目所在地市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論證,嚴格審查項目的相應層級文件、規劃和方案等依據,符合要求的,形成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初步論證意見,并向省政府提出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請示文件;②市級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初步論證意見;③市級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有關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專家意見等;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省自然資源廳按照省政府批辦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后(可視情況組織踏勘),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以及其他省級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提請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省政府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作為要件納入用地報批材料中。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三 加強臨時用地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依法辦理。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能恢復植被和生態功能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建設期間采取有效措施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使用結束后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四 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一)加強分工協同。各級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實肩負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監管部門協調機制,分工協同形成合力,高標準抓好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生態環境監督;林業主管部門嚴格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文物、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相關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
(二)嚴格執法監督。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級權責部門應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責令責任人實施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并針對實施修復的成效進行評估。
(三)嚴格調整程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 嚴禁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由省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自然資源廳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范圍,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成果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陜西省林業局
2023年5月15日
原標題:我省三部門發布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