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海洋碳匯交易工作,連江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與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共同草擬了《福州市連江縣海洋碳匯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23年5月8日在福州市連江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意,將于5月12日截止。據悉,該辦法旨在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碳匯價值實現機制,充分發揮連江縣海洋資源在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作用,將海洋碳匯納入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進一步實現海洋生態改善、漁業經濟轉型和漁區民生改善等多方面綜合效益。
原文如下↓
福州市連江縣海洋碳匯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海洋碳匯經濟,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碳匯價值實現機制,充分發揮連江縣海洋資源在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作用,將海洋碳匯納入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進一步實現海洋生態改善、漁業經濟轉型和漁區民生改善等多方面綜合效益。為規范海洋碳匯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連江縣行政區域內海洋養殖碳匯憑證(藍票)的制發、登記、流轉、質押、抵消、管理和監督,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海洋碳匯,是指福州區域范圍內權屬清晰的海域養殖在一定時間周期內海洋儲碳的能力或容量,該碳匯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海洋碳匯經濟價值核算辦法》,經第三方機構監測評估、專家審查、海洋與漁業局備案、海洋碳匯交易部門登記的海洋碳匯量而制發的具有收益權的憑證,賦予交易、質押、兌現、抵消等權能,單位為噸(以二氧化碳當量衡量)。
第三條 海洋碳匯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公開、誠信的原則,致力于擴大海洋生態養殖面積、提升海洋產品質量,增加海洋生態系統的碳匯量。
第四條 連江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海洋碳匯的相關綜合協調工作;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海洋碳匯的備案簽發、審核和監督,連江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海洋碳匯的登記、注銷、流轉和交易服務等工作,應當遵守全國碳匯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五條 海洋碳匯、藍票記載內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屬于共有的須注明持有比例;項目地點、海域面積、監測期和監測期內碳匯總量;轉移、變更信息,以及其他應當記載的信息。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養殖企業和個人、海域使用權人依據本辦法申請海洋碳匯確權備案登記或制發藍票。已實行分片承包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自愿聯合或依托集體經濟組織、或依托國有單位、或養殖企業申請海洋碳匯備案登記或制發藍票。
第七條 申請海洋碳匯確權登記或制發藍票的海域、海洋養殖區域,不影響該所有權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擬在監測期內提前收割的海域養殖不得申請海洋碳匯登記,但以標準周期經營為目的的收割不受此限。
第八條 海洋碳匯交易納入連江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海洋碳匯交易平臺)交易。海洋碳匯確權登記確認函或制發藍票由連江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海洋碳匯屬無形資產,其權屬需通過注冊登記系統確認,海洋碳匯交易平臺登記記錄的信息是判斷海洋碳匯配額歸屬的依據。
第九條 海洋碳匯實行實名登記。海洋碳匯確權憑據(含海洋碳匯確權登記確認函或藍票)遺失的,經掛失并公告后,可申請補發。
申請制發海洋碳匯藍票,應當提供登記申請表(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備案簽章的海洋碳匯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司營業執照、單位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第三方機構檢測評估報告,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條 海洋碳匯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或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海洋碳匯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并、分立導致的所有權轉移,生效的司法判決或者裁定導致的所有權轉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導致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海洋碳匯可以采取掛牌點選、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流轉。鼓勵采取電子化資金交易的流轉模式進行。
第十三條 海洋碳匯持有人可向連江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申請將擬流轉的碳匯種類、數量等信息對外發布。連江海洋碳匯交易平臺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和省級碳匯政策變化情況,及時公布海洋碳匯持有、流轉、結算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愿參與減排的旅游景區(景點)、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公檢法執法等單位以及個人按年度購買海洋碳匯,以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
第十五條 鼓勵在連江縣域舉辦的會議、論壇、展覽、賽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動,優先購買海洋碳匯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
第十六條 鼓勵碳服務機構或國有企事業單位采取保底收購、溢價分成的辦法收儲海洋碳匯。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海洋碳匯資產抵質押融資、金融結構性存款、債券、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參與海洋碳匯存儲、交易、融資等。
第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海洋碳匯資產類的保險、再保險業務,支持海洋碳匯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質押貸款產品,探索將海洋碳匯作為貸款的可質押物。
第二十條 海洋碳匯質押貸款期間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 海洋碳匯用于抵消相應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銷,不再參與市場流通。
第二十二條 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牽頭開展海洋碳匯體系建設,制定海洋碳匯監測評估、專家審查、登記、流轉、抵消、注銷相關工作制度,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確權的海洋碳匯,暫不代表具備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核證的碳減排量的同等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試行期為兩年。本辦法由連江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和連江縣海洋與漁業局共同負責解釋。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福州市連江縣海洋碳匯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