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2023年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固體〔2019〕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繼續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726號)要求,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運轉制度試點已于2022年12月31日結束。為鞏固試點成果,持續做好廢鉛蓄電池收集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作銜接。我廳在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運轉制度試點期間核發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然有效,試點單位可根據需求,向我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重新核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試點單位以外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再生鉛生產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或年產能在500萬KVAH以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年產能在10萬噸以上的綜合利用處置企業)可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環辦固體函〔2022〕499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及我省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轉運試點、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相關要求,提出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申請。服務范圍在2個及以上市級行政區的,向我廳提出申請;服務范圍在市級行政區內的,向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
二、因地制宜統籌布局。各市生態環境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將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納入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統籌考慮行政區域內廢鉛蓄電池產生情況及現有收集能力,合理確定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單位的數量和布局,避免能力過剩。
三、嚴格審查把關。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嚴格按照《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20)《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GB/T37281-2019)等,對申請開展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的單位進行審查,將批準的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文件抄報省生態環境廳,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四、強化日常監管。各市生態環境局要依法加強對從事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的經營單位及其網點的全過程監管,要聯合交通運輸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拆解廢鉛蓄電池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不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非法處置廢酸液、廢鉛蓄電池運輸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法接收“倒酸”電池、再生粗鉛、鉛膏鉛板等違法行為。
五、加強宣傳指導。各市生態環境局要指導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單位嚴格落實各項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公示廢鉛蓄電池持證經營單位信息,倡導各廢鉛蓄電池持證經營單位簽訂聯合自律承諾書,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加強從業單位、人員的業務培訓,向社會源廢鉛蓄電池產生單位、運輸單位、經營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發送《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明白紙》,加大涉廢鉛蓄電池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的宣傳力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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