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的主要目標
為加強對貴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監督管理,規范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細化對涉嫌自動監控違法行為的各類情形的認定,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核實自動監控違法行為,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完善貴州省污染源智能監控體系建設,推進污染源排放非現場監管、智慧監管,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和責任主體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內重點監管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驗收、聯網、運行、數據標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是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驗收、聯網、運行管理及數據標記等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重點監管排污單位須加強對其委托或授權從事相關工作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并承擔主體責任。
三、關于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運行管理、故障處置
1.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要求,保證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確保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正常聯網。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新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在聯網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要求調試自動監測設備,規范設置影響自動監測結果的運行參數和工作量程等,保證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2.自動監測設備的驗收: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的驗收標準規范,自行組織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自動監測設備中相關儀器的型號、運行狀態及參數等信息需在監控平臺中進行登記。重點監管排污單位負責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驗收內容、結論、設備信息等所公開和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
更換自動監測設備或核心部件,變動采樣位置等自動監測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重新組織驗收。
3.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管理: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系統、采樣系統等設施設備,并進行維護保養,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標樣核查、校準、校驗等質量控制和質量保障工作,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建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臺賬,真實填報或上傳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狀態、維護動作、重要參數等信息。
4.自動監測設備的故障處置: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排除自動監測設備的故障和異常,并在監控平臺填報故障和異常的原因及處置情況。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連續故障超過6小時的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連續故障超過24小時的,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人工監測的方式或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備對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測。
一個自然月內,單臺(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數據有效傳輸率不得低于90%;一個自然季度內,單臺(套)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維護時間累計不超過72小時;相關行業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或者中斷向監控設備傳輸數據和信息,連續停止生產且停止排污一個季度及以上的可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后停運自動監測設備。
四、關于數據標記
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如實標記。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每日12時前在監控平臺完成前一日數據的標記,未在規定時間內在監控平臺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默認為有效。
自動監測設備存在故障、校準、校驗、反吹等特定運行情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標記規則及時在監控平臺對該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標記并計入故障和維護時間。
五、關于違法認定
1.涉嫌“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一)未在規定的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
(三)按照規定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未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2.涉嫌“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一個自然月內,單臺(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一個季度內,單臺(套)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和維護時間累計超過72小時的;相關行業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自動監測設備監測頻次和采樣方式不滿足有關要求的;
(三)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自動監測設備存儲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超過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未按技術規范要求采取人工監測的方式或者未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備對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人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標準樣品測試結果誤差或比對監測結果誤差大于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或者自動監測設備的系統響應時間大于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貴州省相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的。
3.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的: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二)謊報瞞報停運、啟運、故障、手工監測等信息或者數據,故意不如實填報運行維護記錄,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虛假標記,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三)其他屬于逃避監管的方式;
4.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情形包括:
(一)在自動監測點位采取稀釋、投放藥劑以及其他方式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二)對自動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計算公式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編造、偽造、變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三)故意通過不規范的標定、校準、校驗等操作,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工作曲線,致使自動監測數據負偏差大于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的;
(四)故意使用外部樣品替代監測樣品的;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監測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五)為逃避監管,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擅自改變采樣或監測點位、改變采樣或監測時間的;
(六)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的;
(七)故意破壞、損毀自動監測設備、通訊線路、監控設備、采樣系統等設施設備的;
(八)其他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
5.涉嫌“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未按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建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臺賬,但未造成自動監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核實舉報內容屬實的,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