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為全面有效貫徹落實《噪聲法》,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明確執法責任,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珠海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門職責分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噪聲法》共九章90條,方案對其中73條涉及地市工作的條款進行分工,逐個條款對照落實部門職責,切實發揮法律制度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促進各級各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和工作職責,形成貫徹實施法律的工作合力,使法律制度成為寧靜環境的守護神。
? “方案”依據四項原則進行職責分工
堅持權責統一。《噪聲法》已明確相關部門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權,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時須履行相應的行政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管發展的、管生產的、管行業的部門必須按“一崗雙責”要求,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履行好噪聲污染防治職責。
堅持分類管理。《噪聲法》突出分類防控噪聲污染,結合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特點,各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落實相應的管理責任。
堅持邊界清晰。明確職責邊界,避免部門職責交叉造成推諉扯皮,確保邊界清、職責明、關系順,確保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實發揮法律制度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堅持效能提升。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著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防止多頭檢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 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噪聲法》共九章90條,方案對其中73條涉及地市工作的條款進行職責分工。《噪聲法》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關于噪聲源頭管理。《噪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內容為噪聲污染防治標準、規劃和監督管理等源頭管理規定,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現行工作機制按職責分工負責。
關于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法》第四章為工業噪聲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排放工業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和落實自動監測聯網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優化工業企業布局。
關于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法》第五章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各類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指導使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監督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和實施夜間施工審批等。
關于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法》第六章為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市軌道交通局等單位負責對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等建設單位、養護管理單位、維修單位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開展規劃編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選線選址、制定技術規范、管控廣播喇叭、制定實施治理方案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劃定禁行禁鳴喇叭路段和時間;市公安局負責對機動車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設置禁行禁鳴喇叭的標志標線等。
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法》第七章為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以是否涉商業經營活動劃分職責,主要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類噪聲以及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共用設施設備噪聲實施監督管理;市公安局負責對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社會生活類噪聲實施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經營者落實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關于法律責任。《噪聲法》第八章為法律責任,主要結合《噪聲法》前七章監督管理條款分工,以及市委、市政府印發的《珠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和各部門“三定方案”,規定了各部門相應的噪聲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
文字丨溫奇
編輯丨羅潔瓊
原標題:定了!珠海噪聲監管各部門職責分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