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計劃》和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起草了《六盤水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23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城市綜合體9號樓市生態環境局污染防治科(聯系人:王旺,電話:0858-8200339),郵政編碼:5530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fsjtu@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六盤水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六盤水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交通運輸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人員、裝備、設施的配備,保障機構履職能力。
第四條(鼓勵引導)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改善公共交通通行條件;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新能源和清潔節能使用。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水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公眾低碳、環保出行。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七條(鼓勵新能源)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清潔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公務用車優先采購名錄,并加強配套設施建設,逐步擴大新能源、清潔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范圍。
第八條(達標銷售)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本市生產和銷售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達標行駛)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國家、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的污染物。
第十條(油品達標)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不得低于本市現行執行的有關標準,上述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產品的有關標準。
第十一條(油品檢測)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有檢驗資質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排放控制)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正常運行。
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閑置、破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三條(車輛限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明確限制行駛、使用的區域和時段,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排放檢測)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要求)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
(三)不得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通過安裝作弊軟件、更換車輛上線檢測等弄虛作假的方式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放維修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也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用現場檢測、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被抽測車輛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檢查。
監督抽測使用的儀器設備應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檢測數據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不合格維修)
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治理,并到檢驗機構復檢。
第二十一條(檢驗復核)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檢驗機構的復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二條(維修名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市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維修企業名錄,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選擇。
第二十三條(維修要求)
機動車維修單位從事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業務的,應當具備生態環境部門規范的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條件,配備符合標準的檢測維修設備和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不得提供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服務;不得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強制報廢)
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的,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編碼登記)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均需進行信息編碼登記,并按照要求懸掛環保號牌。
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完成信息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統一編碼規則發放環保號牌。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或者編碼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其登記人應當及時申請注銷或者變更。
第二十六條(行業督促)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林業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七條(使用要求)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驗和維修養護,確保作業機械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放監控等技術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系統對編碼登記、排放檢驗及進出場(廠)情況等進行日常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林業等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復檢。經復檢后,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維修要求)
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的維修企業應當提供安全可靠、質量合格、符合要求的維修治理產品和設備,配備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排放檢測及診斷維修設備,確保維修后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穩定達標排放,并妥善保存維修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銷售未達到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二)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排放不合格情形包括現場檢測、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檢測檢驗不合格,以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的污染物。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編碼登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管職責和配合義務,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定義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平地機、叉車等),農業機械(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等。
(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排氣凈化、燃油和燃氣蒸發控制等裝置。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六盤水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六盤水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建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