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類)信用評價指標體系(2023年版)》的通知
滬環監測〔2023〕5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引導已備案社會監測機構依法良性發展,經征詢相關單位和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在《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類)信用評價指標體系(2022年版)》的基礎上,我局開展了指標體系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形成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類)信用評價指標體系(2023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8日
說明:1.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建設應符合《生態環境監測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技術指南》(T/SSESB 000002-2021)相關要求。
2.“人員能力”應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中第六、十條相關要求。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相關的技術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現場測試人員、采樣人員、樣品管理人員、實驗室分析人員(包括樣品前處理等輔助崗位人員)、數據和結果處理人員、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等各類人員。對中級職稱同等能力的認定是指: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8年及以上。能力確認是指:通過上海市環境科學學會等社會團體組織的專業技能考核。
3.“業務執行”應符合《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滬環監測〔2022〕215號)相關要求;監測(測試)報告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報告上傳說明》相關要求。
4.“收費信息公示”的項目(參數)應不少于機構上一評價年度上傳至監管系統中監測項目能力范圍的80%。
5.“監測報告上傳率”中上傳監測(測試)報告類型應符合《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滬環規〔2020〕9號)中要求,如遇特定情況(如承擔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委托的突發或應急監測)無法實時流轉監測項目信息,應于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通過監管系統補傳監測(測試)報告。
6.“凈資產收益率、營業利潤率、財務核算規范”按照評價周期上一年度數據認定。
7.初次評價時,“榮譽和獎項”統計時段包括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兩年,后續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認定。
8.“不良記錄、監督記錄”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關處罰情況認定。
9.“主管部門”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弄虛作假”判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10.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備案的機構,原則上當年不納入評價范圍。
11.評價分值滿分為100分,備案機構信用風險等級(A級至D級)與評價分值排序分位的關系如下:
A級:排序分位比例為前20%(含20%);
B級:排序分位比例為20%~60%(含60%);
C級:排序分位比例為60%~90%(含90%);
D級:排序分位比例為90%~100%。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