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我省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行業污染控制要求,我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意見,請于4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廳(電子稿請發送至聯系人郵箱fangyan@jsep.com,電話:025-58527397)。
附件: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編制說明( 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 生態環境部
2、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3、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4、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5、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7、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各處室(局)及直屬單位
8、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9、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10、 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
11、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
12、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14、 江蘇省環保產業協會
15、 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
16、 中冶華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17、 泰興市申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8、 泰州明鋒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19、 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20、 江蘇蘇中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21、 興化市利克廢金屬再生有限公司
22、 泰州華昊廢金屬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23、 蘇州市榮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24、 張家港元進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26、 無錫市安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27、 無錫江豐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28、 盛隆資源再生(無錫)有限公司
29、 連云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30、 連云港中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31、 江蘇億洲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32、 連云港市贛榆金成鎳業有限公司
33、 高郵市環創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34、 江蘇永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35、 淮安中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36、 淮安市五洋再生物資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37、 江蘇中天危廢處理有限公司、中天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38、 賀利氏貴金屬技術(中國)有限公司
39、 南通圣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40、 鹽城常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41、 鎮江華科生態電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42、 宿遷久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江蘇省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東南大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員: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含重金屬污泥的入廠分析、貯存、綜合利用過程及產物污染控制的技術要求和綜合利用企業運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企業選址、工程設計及建設、運行管理以及與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有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產廢企業自建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設施參照本文件執行;有專用標準的,同時執行專用標準。
本文件不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污泥項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GB/T 25049 鎳鐵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T 38066—2019 電鍍污泥處理處置 分類
GB/T 38101 含銅污泥處理處置方法
GB/T 41012 含有色金屬固體廢物回收利用技術規范
GB/T 50483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
YS/T 632 黑銅
YS/T 921 冰銅
DB 32/372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2/T 3795 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DB 32/404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32/T 4370—2022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范 通則
DB 32/T 4372—2022 含銅蝕刻廢液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含重金屬污泥 heavy metal-containing sludge
工業生產或環境治理產生的含有鉻、鎳、銅、鋅、銀、鎘、汞、鉛等重金屬且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污泥。
3.2
綜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從含重金屬污泥(3.1)中提取金屬或金屬化合物作為原材料的活動,主要包括火法冶煉、濕法回收等。
[來源:DB32/T 4370-2022,3.2,有修改]
3.3
火法冶煉 pyrometallurgy
借助熔煉爐的高溫還原氣氛,將污泥中的鉻、鎳、銅等金屬離子還原成穩定金屬單質態進入合金的處理處置方法。火法冶煉工藝包括干化、配料、制塊(球)、燒結、熔煉、煙(廢)氣處理等工段。
[來源:GB/T 38066-2019,3.12,有修改]
3.4
濕法回收 hydrometallurgy
采用酸浸、氨浸、萃取、電解等方法,提取污泥中的金屬離子,回收金屬化合物或金屬單質的方法。
[來源:GB/T 38066-2019,4.2.2,有修改]
4 總體要求
4.1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應符合DB32/T 4370的相關要求,保證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全過程的環境風險可控。
4.2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設施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新建設施應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
5 分析檢測
5.1 應結合含重金屬污泥特性、綜合利用工藝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廠接收標準:
a)應明確目標金屬含量下限;以銅回收為主的污泥,銅含量不應小于1%(干基計);
b)應明確雜質金屬元素(鈹、鉻、鎳、銅、鋅、銀、鎘、鋇、汞、鉛)、砷、硒、氟化物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c)火法冶煉企業還應明確硫元素、氯元素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d)濕法回收企業還應根據工藝除雜效率及綜合利用產物標準或廢水排放標準中涉及的污染物指標,明確入廠接收標準中的污染物含量上限。
5.2 應設置化驗室,配備滿足入廠分析、過程控制及產物檢測的檢測能力,并制定檢測方案,明確檢測因子、方法及頻次:
a)應至少具備目標金屬元素、雜質金屬元素、氟化物、含水率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b)火法冶煉企業還應具備硫元素、氯元素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c)濕法回收企業還應具備氨氮、總磷、硫酸鹽、氯化物、COD、pH、色度、懸浮物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5.3 應對每批次進廠的含重金屬污泥進行成分分析,分析結果應與入廠接收標準進行對照;對同一來源、組分穩定的含重金屬污泥可以減少檢測頻次,但不宜少于每月1次。
5.4 應制定化驗室操作規程及質量保證措施,分析檢測結果應可靠。
6 貯存
6.1 應根據物料類別、數量、形態、性質和污染防治等要求進行分類、分區管理,明確區分接收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一般固體廢物及次生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能力不宜低于15日的設計生產要求。
6.2 含重金屬污泥的收集、貯存、運輸應滿足GB 18597和HJ 2025的相關要求,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地面、導流槽應無積液。
6.3 預處理車間及生產車間內的危險廢物存放、配伍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防滲、防腐、防漏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滲濾(漏)液、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等污染物的產生。
6.4 停產6個月以上的企業預處理車間、生產車間等非貯存設施不應存放含重金屬污泥、中間產物、次生固體廢物等。
7 工藝過程
7.1 一般要求
7.1.1 應采用二次污染少、環境風險低、自動化程度高、節能降耗的工藝及設備,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工藝及設備,宜采用DCS或PLC自動控制系統。
7.1.2 應根據含重金屬污泥特性、綜合利用工藝及污染控制要求進行配伍,確保綜合利用產物環境風險可控、污染物達標排放。
7.1.3 應采用機械自動投料,并設置投料計量裝置,投料計量裝置應與工藝參數測定設備耦合并定期校準。
7.1.4 應采用全密閉自動化傳送設備輸送物料,裝卸作業區域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漏措施。
7.1.5 產生粉塵、揮發性有機氣體、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生產工段、輸送系統、進出料口等應配備氣體收集處理裝置。
7.1.6 含有色金屬污泥綜合利用工藝應滿足GB/T 41012的相關要求;含銅污泥綜合利用工藝應滿足GB/T 38101的相關要求;其他類別含重金屬污泥有專用標準的,應執行專用標準。
7.2 火法冶煉
7.2.1 應根據綜合利用工藝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爐標準。
7.2.2 干化工段應選擇閉路循環式干燥設備或間接式干燥設備,廢氣排放應滿足8.1.1要求。
7.2.3 新建設施熔煉工段宜選擇富氧側吹爐等,不得選用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
7.2.4 排渣應采用水淬冷卻工藝,冷卻水補水應滿足GB/T 19923相關要求。
7.3 濕法回收
7.3.1 新改擴建企業應采用地上式工藝裝置,工藝裝置應采取有效密閉措施避免跑冒滴漏,并有效收集處理裝置廢氣。
7.3.2 濕法回收工藝的裝置和管路應根據物料特性和反應條件采用耐腐蝕、耐溫、抗壓材料,并根據工藝控制要求安裝液位、pH值、溫度、氧化還原電位、反應時間等工藝參數在線監控設備。
8 環境保護
8.1 廢氣
8.1.1 臭氣濃度、硫化氫、氨等排放限值應滿足GB 14554中相關要求;重金屬和二噁英排放限值應滿足GB 18484中相關要求;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應滿足DB32/3728中相關要求;一氧化碳、酸霧、揮發性有機氣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滿足DB32/4041中相關要求。
8.2 廢水
8.2.1 生產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鈹、鉻、鎳、砷、銀、鎘、汞、鉛等污染物應滿足GB 8978的相關要求。
8.2.2 企業應對生產、裝卸等污染區域的沖洗水、初期雨水、消防廢水等進行收集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狀態下水污染物進入環境;企業應設置應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并滿足GB/T 50483中相關要求。
8.2.3 企業雨水排放口的設置應滿足排污許可證以及管理部門的規定,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監測項目應包括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應每月開展一次手工監測,監測指標應包括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懸浮物及鉻、鎳、銅、鋅、砷、鎘、汞、鉛等特征污染物。
8.3 固體廢物
8.3.1 次生固體廢物的轉移過程中不應產生滲濾液。
8.3.2 火法冶煉企業產生的爐渣、脫硫石膏等次生固體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結果進行管理。
8.3.3 企業應對次生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及去向進行詳細記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各類次生固體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檢測,數據保存十年以上。
8.4 噪聲
8.4.1 應選用低噪音的設備,并采用合理的降噪、減噪措施,確保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符合GB 12348的要求。
9 綜合利用產物
9.1 綜合利用產物應滿足DB32/T 4370中8.2要求。
9.2 火法冶煉企業生產的黑銅應滿足YS/T 632的相關要求,冰銅應滿足YS/T 921的相關要求,鎳鐵應滿足GB/T 25049的相關要求。
9.3 火法冶煉企業生產的合金塊,滿足DB32/T 4370中相關要求時,可直接提供給使用其作為替代原輔料進行冶煉或電解的企業。
9.4 濕法回收企業生產的銅系鹽應滿足DB32/T 4372中9.2要求。
10 運行管理
10.1 一般要求
10.1.1 企業應具有完備的保障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建立并執行規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10.1.2 應建立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錄含重金屬污泥的種類、數量、性質、產生環節、流向、貯存、利用與處置等信息,并在省級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規范申報。申報數據應與經營情況記錄簿、管理計劃數據相一致。
10.1.3 新建項目應搭建含重金屬污泥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綜合利用設施的關鍵過程數據保存10年以上;在含重金屬污泥入廠、貯存、綜合利用等關鍵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錄像保存3個月以上。
10.1.4 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和DB32/T 3795的要求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
10.2 監測要求
10.2.1 應根據HJ 819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
10.2.2 應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過程不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10.3 信息公開
10.3.1 企業應在官方網站或公共媒體上按季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污染控制標準、主要有害雜質含量、綜合利用產物流向等,按年度公開使用綜合利用產物的企業相關信息,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的來源、接收量、使用量、貯存量、使用方式等。
10.3.2 企業應定期在廠區對外公布的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10.3.3 企業每年應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文獻
[1]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部令 第15號)
[2]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8號)
[3] 《“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
[4] 《“十四五”江蘇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蘇環辦〔2021〕304號)
[5] DB 32/T 4371 廢無機酸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6] 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7] HJ 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原標題:關于征求《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