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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丨《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3-03-14 08:34:02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關鍵詞:流域治理總磷污染水處理閱讀量:23549

導讀:江西省2023年立法計劃之一《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現已形成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意截止時間:2023年3月16日。
  為加強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江西省鄱陽湖流域水生態環境,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已將《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列入2023年立法計劃。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16日,并明確,可通過電子郵箱、信函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該條例共有27條內容,明確適用范圍為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鄱陽湖流域實行總磷排放削減制度。對于總磷超標流域控制單元內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總磷排放的建設項目,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控制總磷新增排放。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總磷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鄱陽湖流域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一條)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條)
 
  第三條【基本原則】
 
  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精準施策、政府協調、部門負責、企業投入、公眾參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三條、《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鄱陽湖流域內總磷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制定省級總磷污染防治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職責,將總磷污染防治納入目標考核責任體系。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制定地方總磷污染防治規劃,具體組織落實總磷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的具體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督察工作、起草總磷污染控制相關地方性標準、組織實施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物監測及總磷重點排污單位執法監測。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鄱陽湖流域畜禽養殖與水產養殖、農業種植等農業污染源總磷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河湖岸線管控和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等方面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總磷污染防治工作,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指導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鄱陽湖通航水域防治船舶〔除軍事用途船舶、體育運動船舶等〕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淘汰類、限制類磷化工項目退出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鄱陽湖流域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和河湖濕地生態修復工作。
 
  科技、公安、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商務、市場監督、氣象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條,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六條)
 
  第五條【制度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水產養殖、城鎮生活污水等總磷排放地方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鄱陽湖流域內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八十條)
 
  鄱陽湖流域實行總磷排放削減制度。對于總磷超標流域控制單元內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總磷排放的建設項目,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控制總磷新增排放。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一條,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對超過總磷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或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總磷限期達標方案,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總磷限期達標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第六條【生態流量保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鄱陽湖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加強枯水期水資源調度。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江西省湖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第七條【重點排污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排查主要支流、主要湖(庫)流域范圍內農業面源、生活源、“三磷”(磷礦、磷化工、磷石膏庫)企業、移動源等總磷排放情況,建立健全總磷污染源排放清單,并定期更新。
 
  (參考:《長江總磷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總磷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總磷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總磷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第八條【種植業污染防治】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鼓勵發展綠色種植,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無機肥配施。采用精準施肥、選用長效高效肥料、應用肥料增效劑和改進施肥方法等措施提高磷肥利用效率。定期公布農藥化肥減量及總磷控制成效。
 
  農業農村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推進農田灌溉水循環利用,建設生態緩沖帶、生態溝渠、地表徑流集蓄與再利用設施,鼓勵對農田灌溉退水進行生態化處理。鼓勵采用覆蓋栽培、植物籬攔截、橫坡(等高)種植、生物固持等措施減少養分徑流流失。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溝渠、田間濕地等徑流過程攔截,提高農田出水在排水溝中的滯留時間和磷污染物的攔截效果,減少磷進入河湖水體。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八條,《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養殖業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推廣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和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示范建設。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集中收集、處理和利用。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鼓勵分散養殖戶自行配套糞污收集處理設施,達到無害化處理要求后就近就地還田利用。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改進養殖技術,科學配比飼料,提高畜禽對飼料中磷的吸收利用,減少畜禽排泄物中磷的含量。加強規模養殖場糞污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建設,推進糞污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安裝總磷等在線監測設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第六條《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長江總磷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水產生態健康養殖,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尾水循環利用。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科學合理投喂飼料,提高餌料質量和餌料轉化率。工廠化水產養殖企業應當實施尾水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設置入河排污口,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推進養殖尾水治理及資源化利用。
 
  (參考:《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十條【生活污染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的建設及改造,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率與處理率,鼓勵尾水深度凈化與資源化利用。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資源化利用,加強運維監管,保障其正常運行,建立健全污水治理后續管護費用來源機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選用具備總磷處理能力的工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住宅陽臺污水收集系統設計、施工的監督管理。新建、改建住宅陽臺、露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鼓勵對有條件的老舊住宅實施管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導流快滲、攔截滯留、調蓄沉淀、濕地凈化等措施治理城市面源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引導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十一條【工業污染治理】
 
  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涉磷企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改造。涉磷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磷化工企業集聚的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污水管網排查整治,實施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有條件的開發區內磷化工企業實施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
 
  禁止在鄱陽湖流域新建、擴建淘汰類、限制類磷化工項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第8條、第10條;《十四五長江經濟帶化工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長江辦〔2022〕3號)重點任務第一條;《江西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2022年版)》(贛長江辦〔2022〕7號)第十九條;《江西省“十四五”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贛長江辦〔2022〕4號)重點任務第一條。《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中水回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生態景觀等優先使用再生水,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十三條【河湖排口岸線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入河排污口開展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實施對鄱陽湖沿岸及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圍內的電排站、水閘等排口的監管。鼓勵有條件的電排站、水閘建設雨洪調蓄凈化系統,定期清淤并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鄱陽湖濱湖帶、重要河流干流、主要支流和重點湖庫周邊劃定生態緩沖帶,強化河湖生態緩沖帶監管,因地制宜開展河湖生態緩沖帶保護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鎮與農林開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風險。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條;)
 
  第十四條【船舶港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進船舶生活污水設施改造。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鼓勵枯水期在重點水域建設臨時接駁設施,防止船舶擾動造成底泥磷釋放。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承載水、含磷化學品運輸船洗艙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七十二條;《江西省“十四五”生態保護規劃》《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內源與采砂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重點湖(庫)磷污染內源負荷治理,推進環保疏浚等內源污染治理,實施污染底泥無害化與資源化處理。
 
  鄱陽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采砂現場監管,對于總磷污染風險大的采砂區域應劃為禁采區。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動對水體總磷濃度的影響。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十六條 【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重要濕地修復方案,實施生態退化湖泊的水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開展沿河環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因地制宜建設湖濱濕地帶、小微濕地群、廊道,削減總磷入河入湖污染負荷。在重點排污口下游、支流匯入干流處、河流入湖口、洪泛區等具備恢復條件的地區開展濕地生態恢復,加強濕地維護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河湖藍藻水華防控,強化藍藻水華的監測、預警和預報,逐步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十七條【濱湖地區管控】
 
  對鄱陽湖濱湖地區實行重點管控,禁止以下行為:
 
  (一)在鄱陽湖沿岸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工園區和磷化工項目;
 
  (二)在鄱陽湖沿岸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
 
  (三)在鄱陽湖濱湖地區銷售含磷洗滌用品。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第十八條【資金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鄱陽湖總磷污染防治財政投入,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融資機制。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總磷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落實總磷排放總量削減工作要求。
 
  省人民政府制定鄱陽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支干流、江河湖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加大鄱陽湖流域斷面水質總磷污染改善的獎補力度。鼓勵行政區域間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造成鄱陽湖總磷污染行為的舉報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排放總磷的單位進行檢舉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獎勵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八條、《江西省健全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科技支撐】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重視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鄱陽湖流域總磷治理和污染源頭預防的專門研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鄱陽湖總磷污染防治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監測監管】
 
  省人民政府鄱陽湖流域協調機制應當統籌協調入河(湖)排污口水體總磷監測、農業面源水質總磷污染監測和汛期水質總磷監測。鼓勵采用高光譜成像、無人機遙測、衛星遙感、同位素示蹤等新技術手段進行科學監控。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鄱陽湖流域水質水量動態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息平臺,統一監測標準和方法、統一布設監測站點和網絡、統一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實現監測信息共享。
 
  嚴格監管重點區域、流域的交通運輸、取排水、清淤疏浚、投餌垂釣、旅游、游泳、養殖等活動。因相關工程建設或活動影響水質的,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應立即停工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條、《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第八條、《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條鄱陽湖流域范圍內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參考:《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第二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總磷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總磷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總磷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總磷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承載水、含磷化學品運輸船洗滄水,從事采砂等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一)在鄱陽湖沿岸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工園區和磷化工項目的;
 
  (二)在鄱陽湖沿岸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參考:《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附則】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本省行政區域內鄱陽湖流域,包括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五河”流域以及鄱陽湖濱湖地區。鄱陽湖濱湖地區包括:南昌、九江、上饒、撫州4個設區市,新建、南昌、進賢、都昌、湖口、德安、永修、共青城、廬山、濂溪、鄱陽、余干、東鄉13個縣(市、區)。
 
  (二)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內匯水面積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三)主要湖(庫)是指流域內大(二)型及以上水庫和水域面積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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