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食物殘余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后產生的油脂等。
02、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二)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確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
(四)按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約定的收運時間、地點和頻次,按時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收運點;
(五)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03、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
(二)使用噴涂收集、運輸單位名稱和相關標識標志的專用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并確保車輛密封完好和整潔;
(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泄漏、撒落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將統計數據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集、運輸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并提交收集、運輸應急處理方案;
(六)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04、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計量、處置、監控等設施設備,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接收和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情況和生產產品的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將統計數據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并提交應急處置方案;
(六)制定餐廚垃圾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05、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四)將餐廚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06、違規如何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元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07、居民日常生活等產生的廚余垃圾如何處理?
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執行。
此外,還要求荊州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意識。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