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要求在2023年3月24日前完成意見反饋。
該文件編制目的在于推進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工業園區實行生態工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促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適用于示范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績效評價、監督等管理工作。
其中的“生態工業”是指綜合運用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措施,將生產過程中剩余和產生的能量和物料,傳遞給其他生產過程使用,形成企業內或企業間的能量和物料高效傳輸與利用的協作鏈網,從而在總體上提高整個生產過程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廢物和污染物產生量及減少碳排放的工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要求,推進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工業園區實行生態工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促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工業是指綜合運用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措施,將生產過程中剩余和產生的能量和物料,傳遞給其他生產過程使用,形成企業內或企業間的能量和物料高效傳輸與利用的協作鏈網,從而在總體上提高整個生產過程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廢物和污染物產生量及減少碳排放的工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符合《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標準》(HJ274-2015,以下簡稱《標準》)和其他有關要求,并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查,被授予相應稱號的工業園區。示范園區應在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綠色低碳技術轉化應用、發展壯大環保產業、實現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與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和引領作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績效評價、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成立示范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示范園區的創建、命名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領導小組由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科學技術部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組成,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負責示范園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適時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議與辦公室工作會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商務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示范園區批準創建及其他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創建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園區是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的區域范圍,具備統一的區域管理機構或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園區管理機構),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工業園區。
商務、科技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園區申報和創建示范園區,應分別符合相應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七條 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示范園區的申報、創建、建設和運行工作。示范園區的創建活動實行自愿申報、注重過程、突出實效、強化引領的原則。
重點鼓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類國家級工業園區和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工業園區開展示范園區創建活動。
第八條 開展創建活動的園區應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及其技術支撐報告(以下統稱《建設規劃》)。《建設規劃》應參照《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編制指南》(HJ/T409-2007,以下簡稱《指南》)等文件編寫。對照《標準》明確園區驗收考核指標以及重點支撐項目,規劃范圍應與園區管理范圍一致。所有考核指標所需支撐數據,在《建設規劃》中需注明數據合法來源。
第九條 擬開展示范園區創建工作的園區,向園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并提交園區創建申請材料。
創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示范園區創建申請。
(二)園區《建設規劃》。
(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承諾有效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及環境國際公約,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二是承諾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穩定排放達標;三是承諾所有企業完成國家或地方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四是承諾具有完善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保障措施。承諾時間段為申請創建之日前三年內。
(四)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園區規劃范圍且合法有效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審查意見。
第十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創建申請材料組織開展審查。審查重點包括:對園區守法情況進行核實,對創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設規劃》科學性、目標可達性以及示范意義等方面進行論證。
通過審查后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或經過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不屬實的,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創建要求且具備較好創建基礎和突出示范意義的園區擇優發文批準其開展建設,并填寫《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備案表》(附1)報送領導小組備案。審核后的建設規劃由園區管委會將主要建設內容向社會頒布實施。
第十一條 園區建設期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3年。3年內無法完成建設任務可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園區在創建期間未獲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稱號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在創建工作中,園區如發生園區名稱、管理機構、創建范圍、考核指標、重點支撐項目變更等重大調整,園區管理機構應在調整發生后6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形式向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主要包括調整事項情況、調整原因以及應對方案等。未及時報告的園區將不予開展示范園區驗收工作。省級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調整對園區創建工作有較大影響的,應組織專家對調整內容進行論證,必要時可要求園區修編《建設規劃》或停止創建。調整情況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領導小組報備。
第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檔案管理,創建工作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術核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園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停止其創建活動并向領導小組報備。
(一)園區發生環境違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公眾大量集中重復舉報或負面輿情的。
(二)園區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未報告的。
(三)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三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五條 按照《建設規劃》完成創建工作,達到《標準》和規劃目標的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要求編寫示范園區驗收材料。
驗收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示范園區驗收申請。
(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提綱見附2)。
(三)《驗收報告》數據支撐材料電子版。
第十六條 驗收材料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審查,審查重點包括:園區守法情況、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標準》達標情況、規劃目標和重點項目完成情況等。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果填寫《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申請表》(附3),向領導小組提交驗收申請和驗收材料。
第十七條 驗收工作分為現場技術核查和召開驗收會兩階段。辦公室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組織核查組對園區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核查。技術核查內容為:
(一)園區批準建設以來是否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次生的事件除外)。
(二)《標準》達標情況。
(三)《建設規劃》實施和目標完成情況。
(四)園區創建重點支撐項目的真實性與運行有效性。
(五)評價指標數據支撐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實。
(六)指標計算方法正確性和結果的準確性。
(七)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數據與驗收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辦公室在技術核查結束后向園區反饋核查意見。技術核查中發現問題的園區按照核查意見進行整改,并在1個月內向辦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驗收材料以及對整改內容的說明。辦公室對通過技術核查的園區組織召開驗收會,形成驗收意見;未通過技術核查的園區不予組織召開驗收會。
第十九條 驗收工作結束后,辦公室在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等媒體公示通過驗收、擬命名的園區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若收到與示范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由辦公室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信息屬實且導致示范園區建設驗收結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二十條 辦公室將公示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報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園區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予以命名。獲得命名的園區按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標牌規格(附4)自行制作標牌。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審查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認真整改后按照第十五條規定向領導小組重新申請驗收。自獲得批準建設期滿3年未提出驗收申請或未提出延期申請、未通過驗收的園區視為創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設園區名單。如繼續創建,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請創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示范園區名單,通報示范園區建設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獲得命名的示范園區應加強質量管理,保證園區考核指標數據監測、統計、分析體系正常運行;應采取能源、產業和運輸結構優化、低碳技術創新應用、“雙碳”目標管理平臺構建等有效措施不斷提升生態工業發展水平,率先實施碳達峰碳中和引領行動。
獲得命名及批準建設的園區每年應對示范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價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年度工作報告》(提綱見附5),于次年6月底前經省級審核后報送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建設規劃》未期滿的園區,發生建設范圍、主導產業結構等重大變化的,應開展《建設規劃》修編工作,修編后的《建設規劃》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報送領導小組備案。《建設規劃》期滿的園區,鼓勵根據發展形勢編制新一輪《建設規劃》。
第二十五條 自獲得命名之日起,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重點對園區建設指標優化提升情況、環境質量改善、減污降碳績效、持續推進示范園區建設成效、管理創新、示范引領作用等開展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辦公室向社會公開。對減污降碳顯著、引領作用突出、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園區進行通報表揚;對未達到要求的提出警告,限期不超過1年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辦公室組織復核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核,整改期內不得對外使用“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稱號。
第二十七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提出警告。
(一)園區發生環境違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公眾大量集中重復舉報或負面輿情的。
(二)園區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未報告的。
(三)績效評價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的,或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八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園區,領導小組撤銷其稱號。出現下列(一)(二)(三)情形之一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創建。
(一)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次生的事件除外),或違反環境國際公約的。
(二)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績效評價未通過,且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連續兩次績效評價未達到要求。
(五)多次被提出警告整改不到位的。
(六)園區管理機構變更導致無專門機構對接建設工作的。
(七)園區管理機構主動提出申請的。
(八)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條 獲得命名的示范園區管理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示范園區運行階段的相關工作,確保示范園區穩定運行,不斷完善其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對同類型園區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十條 獲得命名的示范園區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建設目標、任務及內容,污染減排成效、環境質量改善狀況及碳達峰碳中和等相關信息。同時積極配合生態環境、商務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廣示范園區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發布相關數據和信息;積極參加相關培訓、交流、產業對接活動,加強園區間的交流、合作和互鑒。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進示范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支持示范園區所在地區開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無廢城市”建設試點、低碳城市、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試點示范建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加大對示范園區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為示范園區低碳零碳改造和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支持園區通過氣候投融資試點、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創新等開展環境治理與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加大對示范園區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示范園區圍繞生態工業產業鏈、供應鏈聚集創新要素開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應用示范。鼓勵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在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綠色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端人才引進與扶持等方面重點向示范園區傾斜。
第三十四條 加大對推進示范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先進事跡、先進個人、重大成果的宣傳報道力度,推介其先進經驗和做法。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建設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科學觀測研究站、科普基地等平臺。
第三十五條 支持示范園區探索工業園區整體清潔生產審核創新,鼓勵示范園區積極探索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第三方治理等模式試點。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臺針對性的激勵政策,支持示范園區建設和綠色發展。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組建示范園區建設工作專家庫,為示范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專家庫向省級生態環境、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放共享。
專家應認真履責,嚴格把關,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在組織建設規劃論證、驗收和績效評價等階段按照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回避原則組建專家組。
第三十八條 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園區建設和發展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對于第三方機構在相關技術服務中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將依法公開該機構名稱和相關人員名單。
第三十九條 參與示范園區管理的工作人員和相關專家應廉潔自律,遵守保密和廉政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辦公室開展示范園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一條 鼓勵省級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開展省級示范園區創建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辦法中《標準》和《指南》等規范性文件按最新版本執行。
原標題:關于征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