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實施“十四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為準確把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將環境污染防治向縱深推進,北京市人民政府編制并發布了《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2023年行動計劃》(下稱《行動計劃》),以切實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行動計劃》從應對氣候變化、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五個大方向著手,明確重點任務、一系列工作措施,以及具體的牽頭部門、主責單位及協辦單位等,并給出各區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指標及重點任務計劃。
《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2023年行動計劃》
目標任務:切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全市及各區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較2020年累計下降12%左右,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年底前完成。
管理制度:將開展《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完成科技支撐、建筑、交通、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等本市碳達峰碳中和“1+N”系列政策文件的印發,明確重點領域減碳目標任務;研究推進將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開展2023年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加強技術更新改造、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擴大新能源技術應用等。
溫室氣體減排:推進能源低碳化發展;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生活垃
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8%;推進建筑領域低碳化;創建綠色智能供熱體系;加強城市綠色交通體系建設,促進公共領域用車電動化程度大幅提升;強化低碳試點示范;控制農業和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減排,主要針對甲烷。
加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建設:加強適應氣候變化頂層設計;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立;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新增60平方公里海綿城市面積;提升氣候防范能力。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2023年行動計劃》
空氣質量目標:全力鞏固空氣質量改善成效,本市完成國家下達的空氣質量目標要求。各區完成本市下達的空氣質量目標要求。東城區、西城區、通州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大力度,力爭進一步改善。
總量減排目標:各區實現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完成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NOx)減排目標要求。對于新增涉氣建設項目嚴格執行VOCs、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減二增一”削減量替代審批制度。
實施VOCs治理專項行動:推進VOCs綜合整治,完善VOCs網格化監測分析和本地化來源解析;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繼續實施新一輪燃油小客車置換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推進低(無)VOCs含量產品源頭替代,督促工業涂裝企業建立原輔材料臺賬,并使用復合標準的低(無)VOCs含量產品;加強重點行業VOCs全流程管控;推進重點工業園區、企業集群VOCs治理;促進油品儲運環節減排。
實施NOx減排專項行動:削減固定源NOx排放量;推動機動車清潔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治理;強化移動源排放監管;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工作。
實現城市環境精細化管控水平:嚴控降塵量;強化施工、道路、落地揚塵管控;加強餐飲油煙源頭管控;加強氨排放、煙花爆竹等管控;加強噪聲污染治理;提升生態環境類接訴即辦工作成效。
“一微克”行動區級示范:提升重點地區街道(鄉鎮)空氣質量;產業園區VOCs精細化治理示范項目;燃氣鍋爐深度治理示范項目;“油換電”“油換氫”示范項目。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動計劃》
目標任務:全市及各區水生態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達到國家的目標要求。密云水庫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持穩定達標。地下水水質總體保持穩定。深入實施總量減排,實現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完成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減 排目標要求。
水環境治理:強化生活污水治理,平谷區完成洳河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深入推進農村污染防治;加強醫療機構污水監管;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工業園區需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備并達標排放,實現應收盡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鞏固水體整治成效;深化流域生態補償;強化執法監管。
水生態修復:保障重點河流生態流量;提升水生態系統健康;開展水生態狀況監測評價;加強區級生態
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動計劃》
目標任務: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環境質量保持良好。
全面加強建設用地風險防控:保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加強土壤污染工業源頭防控,積極參與國家“無廢城市”建設,同步推進開展“無廢園區”試點工作;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統籌。
持續推進農用地安全利用:保障農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加強種植業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加強養殖業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細化農用地分類管理;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按要求對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進行調查采樣和樣品測試化驗,并形成文字成果、數據成果和圖件成果。
加強土壤環境治理能力建設:完善政策標準體系;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提升危廢收運處置能力;施行信息共享制度;提升監測監管能力;開展規劃中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