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無廢城市細胞”建設鼓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中山市“無廢城市”建設,鼓勵各類“無廢城市細胞”積極創建,促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提高綠色生產和生活水平,根據《中山市“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無廢城市細胞”建設鼓勵工作的組織實施,鼓勵對象為中山市內完成建設工作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無廢城市細胞”,具體包括“無廢園區”、“無廢工廠”、“無廢酒店”、“無廢餐館”、“無廢商場”、“無廢公園”、“無廢學校”等。
第三條 申報條件
(一)開展“無廢城市細胞”建設與驗收申報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且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市范圍內(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近6個月內任意1個月的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文件,如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提供近6個月內任意1個月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3.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信貸、債券等逾期,擔保的企業、個人違約等,提供截止申請當天“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信息查詢結果);
4.近三年內或成立以來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事故或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未受到安全、環境、質量主管部門處罰。
(二)進行申報的工廠、園區內的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或處置、披露符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相關標準要求,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證。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未被列為環保警示企業或信用不良企業、未出現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抽查不達標情況。
第四條 鼓勵原則
遵循“無廢城市細胞”建設主體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評選出一批“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成效顯著的園區、工廠、酒店、餐館、商場、公園和學校,對其進行公開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鼓勵方式
(一)對完成建設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無廢城市細胞”分別授予“中山市無廢園區”、“中山市無廢工廠”、“中山市無廢酒店”、“中山市無廢餐館”、“中山市無廢商場”、“中山市無廢公園”、“中山市無廢學校”等稱號并授牌。市無廢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微信公眾平臺等媒體進行宣傳報道、通報表揚。
(二)對完成建設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無廢城市細胞”給予獎補,具體獎補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與市財政局商定。
(三)鼓勵金融機構為“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在通過考核驗收后三年內提供便捷、優惠的擔保服務和信貸支持。
(四)通過考核驗收的“無廢工廠”,納入下一年度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組織實施單位
中山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無廢辦”)負責全市“無廢城市細胞”建設與申報工作的統籌和指導,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和執法局、市教育體育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各鎮街按照職能分工配合落實,“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的建設和申報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無廢園區”、“無廢工廠”的建設與申報工作;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無廢酒店”、“無廢餐館”、“無廢商場”建設與申報工作;市城管和執法局負責組織“無廢公園”建設與申報工作;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無廢學校”建設與申報工作。
第七條 組織實施流程
(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于每年一季度印發中山市“無廢城市細胞”建設與申報通知。
(二)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內向相應的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各職能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三)審核通過的單位,根據“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方案完成建設后,向相應的職能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各職能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成果開展驗收。各職能部門每年12月底前匯總當年“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及驗收名單至市無廢辦。
(四)通過驗收的“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名單、星級、鼓勵方式和標準等信息在公示五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按照公示結果,市無廢辦向“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授予相應稱號并授牌,市無廢辦向“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發放獎補資金,市金融局協調金融機構為“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單位的綠色信貸提供支持,市生態環境局將相關企業納入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八條 申報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無廢城市細胞”建設申請材料包括:
1.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無廢城市細胞”建設申請表;
3.“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方案。
(二)中山市“無廢城市細胞”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1.“無廢城市細胞”建設總結報告;
2.“無廢城市細胞”評價指標體系自評表;
3.工廠或園區如有相應設備、設施投資的,應提供固體廢物減量化和自行利用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購置安裝或建設的佐證材料,并提供“無廢工廠”或“無廢園區”建設總投資及相應的票據資料。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附則
本細則由市無廢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