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于2022年12月26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管理,規范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用。
第四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主次干道、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
運輸費用由區級財政承擔,處置費用由市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五條 市稅務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區價格、財政、民政、綜合執法、水務等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生活垃圾產生源類別采用“水消費系數法”計算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水費合并收取方式,按月同時收取。
水消費系數是指每消費1立方米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生活過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自來水用戶,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自備水源用戶、未安裝水表或未抄表到戶的,由市稅務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環衛主管部門核定的應繳費款征收。居民以戶為單位按月計收,非居民按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以噸為單位按月計收。
市政供水管網水損量不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按照社會經濟活動的特點和一般規律,生活垃圾產生源分為居民、商業(含住宿業)、餐飲業、機關團體(含醫療、機構、市政園林綠化)、建筑業(含工業)、集貿市場、學校(含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其他八個類別。各類的具體劃分范圍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折算系數(垃圾產生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特殊垃圾產生源(以水為主要生產要素的經營場所或工礦企業,如:單一性經營游泳場館、制冰廠、洗車場等)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其生活垃圾產生量計收。生活垃圾產生量由繳費單位報屬地環衛主管部門核定。
第九條 實施生活垃圾自收自運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區環衛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自收自運生活垃圾必須使用專用運輸車輛,按環衛主管部門核定的費款及時向稅務主管部門繳納。
第十條 自來水用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征收單位委托供水企業代收,約定的代收手續費不得超過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2%。
第十一條 市稅務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征收部門應當將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性收費,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非稅收入票據,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及時足額征收,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等運營費用納入區級部門預算管理,生活垃圾的處置費用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撥付。
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由市財政統籌保障。
第十五條 烈屬、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寡老人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光榮院及中、小學校),按征收標準減半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免征、減征生活垃圾處理費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憑相關有效證件和材料,向屬地環衛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免征、減征證明后,征收或代收單位憑證給予免征或減征。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屬地環衛主管部門和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等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8年3月31日。《三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三府〔2018〕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