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決策依據
近年來,國家和省按照源頭減排理念,大力推進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和《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提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我省印發的相關工作方案中也同樣提出了相關鼓勵政策。
二、出臺目的
前期,我省雖多次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相關鼓勵政策。但部分地區在落實政策時,存在不會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況。出臺《實施細則》,可明確豁免的具體條件,規范企業申請豁免政策的途徑,確保鼓勵政策落地落實,進而提高我省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比例。
三、重要舉措
一是明確了豁免條件。結合工作實際,將工業涂裝和印刷業列入本次豁免行業。豁免包括兩類: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設施,二是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豁免條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中明確了涂料、油墨、清洗劑和膠粘劑等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中明確了企業有組織和無組織VOCs廢氣的排放和監測要求,在“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中明確了企業的現場管理規范。
二是規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業申請、區縣初審和市局復審。企業完成替代并穩定運行后,自愿提出申請。區縣和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豁免清單進行公示。
三是細化了保障措施。為推動豁免政策落地落實,制定了建立完善臺賬,嚴格審核把關,加大抽查力度,強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
四、主要亮點
一是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經現場檢測,如果企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等高揮發性原輔材料,車間廢氣濃度一般高于相關標準數倍,必須經處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后,大部分車間廢氣未經治理設施即可遠低于相關標準排放限值。
二是降低企業生產成本。企業完成源頭替代并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通過后,現有企業可以將廢氣治理設施停運,新建企業可以不再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進而降低企業建設和運行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是為企業紓困解難的有力措施。
三是改善職工工作環境。經調研,企業在完成源頭替代后,工作場所空氣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濃度極低或未檢出,工作場所無明顯異味,職工工作舒適性相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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