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報告》發布。總體來看,經過第一個履約周期建設運行,全國碳市場運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間,為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保障工作,生態環境部搭建了全國碳市場幫助平臺并建立了“保障員一聯絡員”國家與地方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國家和地方專家團隊持續開展全國碳市場問答咨詢服務,及時解答全國碳市場各級地方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參與方遇到的政策和技術問題。都有哪些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問:個別小型熱電企業無法提供入爐煤低位發熱量數值,可否用入廠煤低位發熱量代替入爐煤低位發熱量?
答:燃煤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優先采用每日入爐煤測量數值,不具備入爐煤檢測條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廠煤檢測數值,但應確保燃料消耗量與低位發熱量狀態匹配。月度低位發熱量由每日的入爐煤低位發熱量和每日入爐煤量加權計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廠煤低位發熱量和每批次入廠煤量加權計算得到。
問:央企或國企大型發電集團已掌握所屬發電企業信息,是否仍需要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名單和相關材料?能否按央企、國企集團報送?
答:央企或國企大型發電集團所屬發電企業應遵從屬地管理原則,向屬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名單和相關材料。
供稿 |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編輯 | 劉陽
原標題:全國碳市場百問百答⑧ | 個別小型熱電企業無法提供入爐煤低位發熱量數值,可否用入廠煤低位發熱量代替入爐煤低位發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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