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贛環呈〔2022〕1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將于2022年12月31日結束。為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鞏固試點工作成效,持續提升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率,防范廢鉛蓄電池環境風險,你廳可以按照《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有關要求,結合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統籌推進廢鉛蓄電池收集相關工作。
一、參照《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確定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單位,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二、指導督促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單位按照《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等有關要求建設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
三、加強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單位的指導幫扶與監督管理,防范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過程的環境風險;督促試點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消防和交通運輸等法律制度要求。
四、充分發揮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信息平臺作用,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落實《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關于廢鉛蓄電池有關豁免管理要求,進一步推進以“白名單”方式簡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審批程序。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12月29日
原標題: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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