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引導行業健康規范發展,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嘉興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遵照執行。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6日
嘉興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 為加強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引導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高質量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堅強保障。
(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擴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范圍和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場景應用貫通使用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 本辦法所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系指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根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以外的專業檢測機構。
(四)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用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信息進行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五)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管理等。
前款規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業務,應當主動配合做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六)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嘉興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以及評價指標、評分標準和評價程序,通過“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應用(以下簡稱“應用”)組織開展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通過、公眾號、媒體等渠道發布評價結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七)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試點工作。協助收集確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違法信息,協助對評價結果的復核。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日常監督管理;收集、確認、公開與報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協助對評價結果的復核。
(八) 鼓勵行業協會樹立并弘揚“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引導監測機構誠信服務,制定行業公約和服務指南等自律規范,簽訂服務質量承諾,開展誠信經營。
二、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
(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按照基礎信用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兩部分分別進行評價。基礎信用評價主要從監測能力、信息登記、經營管理、誠信記錄、加分項和地方項六大類評價指標進行綜合累計評分;信用風險評估從業務風險和雙隨機檢查結果兩大類進行綜合累計評分。《嘉興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十) 基礎信用評價根據評分結果,90分(含)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80(含)~90分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70(含)~80分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60(含)~70分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60分以下為E級(差,以黑色表示)五個等級。
風險評估綜合基礎信用評價(協會: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評分結果,80分(含)以上為低風險、60(含)~80分為中風險、60分以下為高風險三個等級。
(十一)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直接列入E級和高風險:
1.無故不參與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的;
2.信息平臺登記、備案、更新和上傳的信息存在嚴重失實、重大遺漏且拒不整改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信用等級評價或能力評估的;
4.因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5.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被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十二)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嚴重失信名單的擬定、告知、公示、簽發、修復、移出、歸集、上報及異議處理程序,根據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三、評價程序
(十三)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相關要求及時在應用上錄入相關信息。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對其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職責等方式獲取,以及由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公眾或媒體提供且經核實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信息,由獲取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歸集納入應用,作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的基礎依據。
(十四)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信用等級評分情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匯同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信用等級評分情況進行審定,確定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
(十五) 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完成或發生變更,由應用向機構發出提示信息。
(十六)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信用等級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參評機構。若復核過程中發現情況較復雜,可適當延長期限。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復核工作。
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予以更正。
(十七)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查實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相關違規信息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匯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應用上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十八)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次年環境信用評定等級公布后,前一年評定等級自然失效。
四、評價結果應用
(十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并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于信用優良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減少抽查頻次;對于信用不良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增加抽查頻次。
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B級并低風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鼓勵將其列入招標加分項內容,在有關表彰或獎勵活動中給予優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E級并高風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將其列入招標扣分項內容,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抽查頻次,督促落實整改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二十) 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推進聯合懲戒,推動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的應用,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主動改善環境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提升環境信用。
五、技術保障
(二十一)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將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所需的技術培訓、信息歸集與整理、質量抽查、能力評估、信用等級分值計算等相關工作,委托相關技術支撐單位具體實施。
六、附則
(二十二) 本辦法由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