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綠島”項目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規范治理行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涵蓋工業廢水集中預處理、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水產養殖尾水凈化、餐飲油煙治理五大領域。“綠島”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
文件建議水產養殖尾水凈化治理技術可選擇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尾水處理技術、人工濕地尾水處理技術或其他尾水治理技術。接下來,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應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加強對凈化設施的出水水質進行監測。水質監測樣品采集地應設在通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放口進行(如有多處排水口,應分別采樣),凈化設施應設置固定式排污口,并安裝污染源監控設備。對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時間應具有代表性,采樣時間為排水口處準備向外排水前或在排水過程的中間時段。
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水產養殖尾水凈化類,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安徽省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類“綠島”項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適用現行有效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SC/T 9101 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
HJ 2005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DB34/T 3657 池塘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技術規程
DB34/T 1002 池塘養殖水質綜合調控技術操作規程
《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漁發〔2019〕1號)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發布2019年農業主推技術的通知》(農辦科〔2019〕22號)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實施2020年水產綠色健康養殖“五大行動”的通知》(農辦漁〔2020〕8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號)
《安徽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皖政辦秘〔2018〕306號)
《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皖農漁〔2019〕95號)
《安徽省綠色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指導性建設規范(試行)》(皖農漁函〔2022〕65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綠島
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參與、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從而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或片區。
3.2 水產養殖
利用各種水域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生經濟動植物養殖和種植的生產活動。
3.3 池塘水產養殖尾水
在池塘水產養殖過程中,因改善水質或一個養殖周期結束而向養殖池塘外排除的氮、磷等濃度高于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二級標準的尾水。
3.4 凈化設施
利用物理、化學及生物等水質凈化措施,構建生態溝渠和凈化池塘等尾水處理設施。
3.5 循環水
養殖池塘排放的養殖尾水經凈化系統處理后再經泵站回到養殖池塘作為養殖用水。
4 建設要求
4.1 基本要求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要符合地方養殖水域灘涂規劃。項目服務的養殖區域應集中連片,服務對象為多個養殖戶,項目的建設能夠統一解決養殖區域內養殖尾水處理達標難題。
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布局,設計凈化工藝,并嚴格履行環評等相關審批及驗收手續,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凈化設施應遠離環境敏感區,合理布置養殖尾水排放口。養殖尾水排放水域和水質滿足《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和《池塘養殖水質綜合調控技術操作規程》,循環水水質滿足《漁業水質標準》。
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組建專業運維管理團隊進行項目管理,做好水生生態治理系統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凈化設施的長期有效運行。
4.2 服務范圍
項目服務范圍為集中連片的養殖區域,養殖區域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畝。
4.3 建設規模
綜合考慮服務范圍內的養殖尾水產生量、尾水去向和出水水質要求,合理確定凈化設施的面積和處理能力。
凈化設施面積占養殖區域面積的比例通常為6%-20%,具體視養殖品種及產量而定。
凈化設施設計處理能力應該滿足養殖區域內所有養殖尾水的處理需求,具體建設要求可參考《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池塘養殖水質綜合調控技術操作規程》等。
4.4 建設期限
項目建設周期應在一年內,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
4.5 建設內容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建設應有充分的前期基礎工作,根據養殖區域面積、地勢、養殖種類等合理選擇凈化治理技術。水產養殖尾水凈化治理技術可選擇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尾水處理技術、人工濕地尾水處理技術或其他尾水治理技術。
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尾水處理技術對養殖尾水進行多級處理后再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凈化設施總面積占養殖總面積較大的應建立“四池三壩”,處理工藝流程主要包括:“生態溝渠-沉淀池-過濾壩-曝氣池-過濾壩-生物凈化池-過濾壩-潔水池”;養殖投入較少的品種,可采用“四池兩壩”的治理模式,處理工藝流程主要包括:“生態溝渠-沉淀池-過濾壩-曝氣池-生物凈化池-過濾壩-潔水池”。
人工濕地尾水處理技術通過在人工濕地上建立人工水生態系統,利用內基質、植物、微生物等協同作用,經過物理、化學、生物三重處理,達到去除或消減尾水中污染物的目的。人工濕地分為表面流人工濕地、潛流人工濕地及溝渠型人工濕地,可單獨或組合應用構建人工濕地-水產養殖復合系統。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建設內容一般包括:生態溝渠、沉淀池、過濾壩、曝氣池、生物凈化池、潔水池、人工濕地、進排水設施以及配套設備。
生態溝渠構建技術:利用養殖區域內原有的排水渠道或周邊河溝進行改造而成,并進行加寬和挖深,寬度不小于3m,深度不小于1.5m,溝渠坡岸原則上不硬化,種植綠化植物,在溝渠內設置浮床,種植水生植物,利用生態溝渠對養殖尾水進行初步處理,最終匯集至沉淀池(已硬化的溝渠只需設置浮床,種植水生植物;無可利用溝渠時,用排水管道將養殖尾水匯集至沉淀池)。
沉淀池構建技術:沉淀池面積不小于尾水處理設施總面積的45%,盡量挖深,在沉淀池內設置“之”字型擋水設施,增加水流流程,延長養殖尾水在沉淀池中停留時間,并在池中種植水生植物,以吸收利用水體中營養鹽。沉淀池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綠化或種植低矮樹木。
過濾壩構建技術:用空心磚或鋼架結構搭建過濾壩外部墻體,在壩體中填充大小不一的濾料,濾料可選擇陶粒、火山石、細沙、碎石、棕片和活性炭等,壩寬不小于2米;壩長不小于6米,并以200畝養殖面積為起點,原則上每增加100畝養殖面積,壩長加1米;壩高應基本與塘埂持平,壩面中間應鋪設板塊或碎石,兩端種植低矮景觀植物。壩前應設置一道細網材質的擋網,高度與過濾壩持平,用以攔截落葉等漂浮物。過濾壩建設還應注重汛期泄洪設施配套。
曝氣池構建技術:曝氣池面積為尾水處理設施總面積的5%左右,曝氣頭設置密度不小于每3平方米1個,曝氣頭安裝時應距離池底30cm以上,羅茨風機功率配備不小于每100個曝氣頭3kw,羅茨風機須用不銹鋼罩保護或安裝在生產管理用房內。曝氣池底部與四周坡岸應硬化或水泥板護坡或土工膜鋪設,以防止水體中懸浮物濃度過高堵塞曝氣頭。應在曝氣池中定期添加芽孢桿菌、光合細菌等微生物制劑,用以加速分解水體中有機物。
生物凈化池構建技術:生物凈化池面積占尾水處理設施總面積的10%左右,池內懸掛毛刷,密度不小于6000根/畝,毛刷設置方向應與水流方向垂直,毛刷底部也須用聚乙烯繩或不銹鋼絲固定,確保毛刷挺直,不隨水流飄動。定期添加芽孢桿菌、光合細菌等微生物制劑,用以加速分解水體中有機物。池塘四周坡岸不硬化,坡上以草皮綠化或種植低矮樹木。
生態凈化池(人工濕地、潔水池)構建技術:潔水池面積應占尾水處理設施總面積的40%以上,填料選擇具有一定機械強度、比表面積較大、穩定性良好并具有核實孔隙率及表面粗糙度的填充物,如火山巖、陶礫、礦渣、鵝卵石或磁珠等高分子材料。移栽成活率高、耐污去污能力強、耐寒性好的蘆葦、香蒲、菖蒲、美人蕉、鳶尾、再力花、睡蓮等本地植物。合理選擇植物種類,分類搭配,保證四季均有植物生長。
排水設施建設:所有排水設施應為渠道或硬管,不得使用軟管,應盡可能做到水體自流,因地勢原因無法自流的,應建設提升泵站。通過泵站合理控制各處理池水位,確保各設施正常運行,處理效果良好。
項目總圖設計應根據養殖區域的面積、地勢等自然條件,結合養殖池塘布局、進排水條件、養殖尾水去向、環境保護要求、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給排水、防洪和防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應以凈化設施為主體進行布置,其它各項設施應按養殖尾水凈化工藝流程合理安排。
4.6 標識要求
在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綠島”項目凈化設施外的顯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設置“綠島”項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綠島”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建設規模、服務范圍、環境效益、運營單位、監督舉報途徑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風險防范
明確凈化后養殖尾水去向,根據養殖尾水去向明確項目需達到的出水水質。排放養殖尾水水質滿足《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循環水水質滿足《漁業水質標準》。
明確對凈化設施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的類型分析,制定預防發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裝置,發生意外事故時的上報程序、聯系辦法、應對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加強對凈化設施的運行維護,定期監測設施進水和出水水質,防范環境風險。明確凈化設施失效、養殖尾水未經處理排放或回用時的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如養殖尾水循環使用,項目應明確水量超過設施容納最大水量(如遇暴雨期等特殊情形)時產生的外排水的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強項目運營維護,制定無養殖尾水或水量較小時凈化設施的補水來源。
6 工程施工要求
凈化設施工程施工應符合施工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要求。施工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有關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范要求。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應按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對國外引進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要求。
7 運行管理要求
7.1 強化項目管理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應建立長效運行機制,落實運行維護責任主體與資金來源渠道,組建專業運維管理團隊對項目進行運行管理,團隊需具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制度和規程進行操作;落實專人負責制,確保凈化設施正常運行;建立運行管理臺賬制度,做好設施運行與水質監測記錄。
做好凈化設施水生生態治理系統的管理與維護,適時清理和補充水生生物;定期檢查維修設備設施;根據循環周期適時補水,確保凈化設施長效穩定運行。
7.2 實施監測管理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應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加強對凈化設施的出水水質進行監測。水質監測樣品采集地應設在通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排放口進行(如有多處排水口,應分別采樣),凈化設施應設置固定式排污口,并安裝污染源監控設備。對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時間應具有代表性,采樣時間為排水口處準備向外排水前或在排水過程的中間時段。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的監測因子應包括懸浮物、pH、高錳酸鹽指數、總磷(以P計)、總氮(以N計)。
7.3 推進信息化管理
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項目建設應充分利用現代物聯網技術,在凈化設施中央和養殖尾水排放口安裝監控攝像設施,進行遠程監控,通過在線監控、水質監測、智能曝氣等技術,實施遠程智能管控。
7.4 完善監管與信息公開制度
完善項目監管制度。明確項目監管責任主體,定期反饋“綠島”項目運行情況;制定項目綜合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運營主體開展考核評估;確保養殖戶充分穩定參與項目的運行與監管。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項目年度環境報告;面向參與項目的養殖戶公開項目運行臺賬和水質監測報告;在凈化設施處顯著位置設置“綠島”項目公示牌,主動公開“綠島”項目主要信息。
原標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