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綠島”項目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規范治理行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涵蓋工業廢水集中預處理、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水產養殖尾水凈化、餐飲油煙治理五大領域。“綠島”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
對于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的集中噴涂“綠島”建設,該文件重點強調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防治,要求項目應充分利用資源優勢,發揮推動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作用,優先考慮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少的高固體分涂料或水性涂料,使用涂料應與集中噴涂中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原輔料保持一致。推動生產工藝技術升級進步、優先考慮使用噴涂效率高的噴涂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提高溶劑產品利用率。
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類,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指導和規范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類“綠島”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安徽省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綠島”項目。
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綠島”項目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適用現行有效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系列國家標準
GB 38469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24409 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0981 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3372 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
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7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38597 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378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086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涂裝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T 387 工業廢氣吸收處理裝置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GB 50019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3836.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J 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
《安徽省大氣辦關于深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氣辦〔2021〕4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指南。
3.1 綠島
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
3.2 涂裝
采用合適的施工方法和工藝技術,將不同種類的涂料涂覆在物體表面并牢固附著于被涂物體的涂料成膜工藝。
包括涂料調配、機械預處理(拋丸、打磨、噴砂、噴丸、清理等)、化學預處理(溶劑擦洗、酸洗除銹、擦洗除銹和化學脫脂等)、轉化膜處理(磷化、鈍化、鋯化、硅烷化、化學氧化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膠)、流平、固化成膜等生產環節的工序。
3.3 噴涂
通過噴槍或霧化器,借助于壓力、離心力、電場力等,將涂料施涂于被涂物表面的涂裝方法。
3.4 揮發性有機物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件目。
4 建設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布點,項目應位于產業園區(集中區)、汽車維修聚集區及其周邊,單獨或依托治污能力強的規模企業建設集中式的高效污染治理設施,從而實現大氣污染物集中治理。
新建集中噴涂中心需同原有分散噴涂設施的協商制訂關?;蚬芾碛媱?,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并達標排放。原則上集中噴涂中心應為獨立的新建項目,依托企業擴建的集中噴涂中心不得以擴大自身產能為目的。
建設項目應根據加工產品不同進行針對性建設,確保建設內容可有效運轉,避免資源閑置與浪費,具體可分為家具集中噴涂類、工程機械集中噴涂類、汽車維修集中噴涂類及其他集中噴涂類。
4.2 服務范圍
建設集中噴涂中心是服務當地有噴涂需求的、沒有能力建設并管理高效污染防治設施的中小微企業,企業加工產品生產工藝相同或相似,可充分利用項目建設的內容以達到集約建設的目的,項目禁止承接區外來料加工。
4.3 建設規模與內容
集中噴涂中心應有充分的前期基礎工作,針對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合理確定項目所需建設的規模、工藝及使用的原輔料。
建設內容需根據加工產品的生產工藝建設相對應的內容,不同項目種類建設的主要內容如下:

集中噴涂項目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排水、污水處理、防洪和排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4.4 建設期限
項目建設周期應在一年內,最長一般不超過18個月。
5 污染控制和環境風險防范
污染控制應從源頭消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與排放監測等方面著手,總體要求如下:
5.1 源頭消減
項目應充分利用資源優勢,發揮推動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作用,優先考慮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少的高固體分涂料或水性涂料,使用涂料應與集中噴涂中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原輔料保持一致。推動生產工藝技術升級進步、優先考慮使用噴涂效率高的噴涂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提高溶劑產品利用率。
涉及到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料應進行嚴格管理,對物料的采購量、入庫量、出庫量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原輔料管理臺賬。該類原輔料的儲存、轉運過程應保持密閉,避免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逸散。
5.2 過程控制
涂料、稀釋劑、清洗劑、固化劑等VOCs物料密閉儲存;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廢涂料、廢稀釋劑、廢清洗劑、廢活性炭等含VOCs廢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廢包裝物等危險廢物密封儲存于危廢儲存間;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
項目應設置獨立的密閉調漆室(汽車維修除外),調配涂料過程應在調漆室內進行,室內通風換氣次數15次/h——25次/h;待用或備用料需保持密閉,杜絕盛裝含揮發性有機物物料的容器敞開放置;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輸送過程應保證密閉,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統,優先采用管道進行輸送。
項目所設置的噴漆房、流平室、烘干室或噴烤漆房應為封閉結構,噴漆(包括打膩子)過程應在房內進行,房內通風排氣氣流速度控制在0.25 m/s——0.5 m/s,房間宜采用干式過濾對房內排風進行過濾,鼓勵使用全自動噴漆和循環風工藝。
項目所設置的烘干室或噴烤漆房的加熱系統宜采用電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熱源;室內需設置空氣循環系統,其氣流布置應滿足使室內的可燃氣體不產生積聚的要求,同時室內需設置排氣口,排氣口位置應設在可燃氣體濃度最高的區域;為避免室內廢氣逸散,需將室內保持負壓狀態,排風量為空氣循環風量的10%——20%。
5.3 末端治理
調漆室、噴漆房、流平室、噴烤漆房、烘干室所排出的廢氣需進入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設備有效處理后排放,廢氣進入污染治理設備前應先進行過濾進一步去除廢氣中的漆霧,污染治理設施對收集的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不應低于90%。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設備應根據噴涂工藝條件和廢氣的風量、濃度等污染狀況選擇采用吸附、催化燃燒、熱力燃燒或液體吸收等凈化工藝,項目應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效率。
中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宜采用熱力燃燒、催化燃燒等技術,燃燒后的熱量宜回收利用。采用液體吸收時,需在吸收液與污染物達到氣液平衡前及時對吸收液進行更新,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當排氣濃度不能滿足設計或排放要求時、吸附量達到飽和吸附量時應更換吸附劑,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作危廢處置。項目不允許采用單一的液體吸收、一次性活性炭吸附、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等低效工藝。
項目應規范工程設計,污染防治設施應由具有專業設計資質的第三方單位進行設計。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采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應滿足《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其他工藝應滿足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計。
5.4 排放監測
項目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號)的有關要求對廢氣排放口進行立標、建檔管理,按照GB/T 16157等監測標準規范的具體要求進行排放口的規范化設置。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應包括:監測平臺、監測開孔、通往監測平臺的通道(應設置1.1 m高的安全防護欄)等。
對于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效率監測,應在處理設施的廢氣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位置、采樣孔、采樣平臺等監測條件。其中,為了保證煙氣流速、煙氣濃度等指標監測結果的代表性、準確性,要特別注意采樣位置的規范性。
廢氣排放應滿足相關行業、國家與地方的排放標準。
不同項目種類在各方面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下表:

5.5 環境風險防范
明確對集中噴涂中心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的類型分析,制訂預防發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備必需的設備、設施、裝置,發生意外事故時的上報程序、聯系辦法、應對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相關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應按要求進行備案并嚴格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準備,每年應開展應急演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并及時修訂;安全生產等其他應急預案應按有關要求報相關監管部門。
6 建筑與設備安全建議
建設單位應對項目開展安全評估,向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評估和監管。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與設備需編制安全設計專篇,并履行相關的安全要求。
7 工程施工要求
集中噴涂中心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要求。施工安裝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關器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范要求。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應按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對國外引進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要求。
8 運行管理基本要求
項目需落實運行維護單位與資金來源渠道,建立健全長效運行機制,保證項目長期、穩定地運行。
8.1 完善生產運行管理
建立長效運行機制,使項目得到科學、高效的運營,確保中小微企業穩定參與,保證項目轉得動、用得好,定期反饋“綠島”項目運行情況,編制項目年度效益報告。
8.2 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管理
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針對污染防治設施建立合理、可行的運行管理制度,并按照運行管理制度進行日常點檢記錄與維護保養,針對污染防治設施所產生的二次污染進行正確處理與處置。
8.3 開展排放監測
按照HJ 819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涂裝》(HJ 1086)等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對項目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進行監測,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原標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