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綠島”項目入庫篩選原則(試行)》的通知
皖環函〔2022〕1579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中小企業高效治污、綠色發展,我廳制訂了《安徽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綠島”項目入庫篩選原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2月30日
安徽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助力中小企業高效治污、綠色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島”是指由政府、企業或社會多元主體(以下簡稱:“綠島”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可供多個排污單位(以下簡稱:“綠島”排污單位)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規范管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集中點(片區)內的共享環境基礎設施為“綠島”項目。
第三條 引導“綠島”項目集約建設、共享治污,鼓勵不同主體間采用市場機制合作治理,保障設施高效運營,發揮“綠島”項目的公益作用,作為社會公共服務和企業主體責任之間的有益補充。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綠島”試點管理規則、技術指南,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建立全省“綠島”項目庫;組織落實“綠島”項目激勵措施;跟蹤評估實施成效等。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餐飲聚集區、畜禽養殖集中區等管理機構、鄉鎮街道、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綠島”項目建設潛力摸排,指導有潛力的單位申報項目;開展申報項目初審;指導入庫項目建設運行,并加強監督管理。
鼓勵地方政府結合企業環境問題整治、VOCs治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活污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畜禽屠宰廢水治理等工作,統籌推進“綠島”項目建設。
第二章 試點范圍
第五條 “綠島”項目分工業、農業、服務業三類。
(一)工業“綠島”項目:地理位置相近、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性質相似的中小企業,單獨建設或依托產業園區(集中區)以及治污能力強的規模企業建設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大氣、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固廢規范集中收集貯存。
(二)農業“綠島”項目:建設畜禽糞便集中處理或資源化利用中心,幫助解決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問題;建設集中的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幫助連片養殖區域的養殖戶統一解決尾水處理達標等難題。
(三)服務業“綠島”項目:餐飲、汽車維修、家具制造、木材加工等行業通過建設公共煙道、公共涂裝操作間、集中加工點等設施,實現油煙、揮發性有機物、粉塵、噪聲等集中治理。
(四)企業自建自用設施、非污染治理相關基礎設施不在試點范圍內。
第六條 “綠島”項目應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建設單位申報前近三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無不良環境信用評價。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七條 擬建、在建符合“綠島”內涵的建設單位,可將項目申報表、實施方案等材料上報項目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各行業協會、商會等亦可組織申報項目。
第八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對擬建“綠島”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初審后,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和省級行業協會、商會可直接向省生態環境廳申報項目。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從建設方案可行性、環境績效顯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撐材料完備性等方面,對申報項目開展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查,審查通過的納入“綠島”項目庫。
第十條 “綠島”建設單位應積極推進項目建設,及時完成建設任務,落實運行管理責任,確保項目建設成效,達到“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相應水平。
“綠島”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申報內容實施項目建設、運行,調整建設內容、服務范圍的,應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一條 “綠島”項目建成后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項目所在的園區、規模以上企業(以下簡稱:“綠島”運營單位)運行管理,形成長效穩定的運行機制,發揮專業化運行優勢,保障“綠島”項目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 “綠島”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工程竣工驗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使用各類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的,還應按照資金管理相關要求完成竣工決算等驗收。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入庫項目庫進行動態管理,將未能按期建成的項目清除出庫;有實際困難的可申請延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對上一季度內建成的項目開展核查,對達到相應行業建設技術指南水平且正常運行的“綠島”項目予以認定,將未按期達到相應行業建設技術指南水平或不能正常運行的項目清除出庫,并向社會公開通過認定的項目。
在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且符合“綠島”內涵的項目可直接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綠島”項目因運行問題被處以行政處罰或不能正常運行的,省生態環境廳將撤銷認定結果。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綠島”項目建設運行予以幫扶指導,鼓勵有能力的技術服務單位參與建設運行,定期公開綠島項目信息和技術服務單位信息,搭建交流溝通平臺。
第十七條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支持入庫項目申報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協助申請工業節能補助。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向金融機構推送入庫項目;對符合綠色金融獎補政策的項目,積極爭取金融機構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第十九條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簡化入庫項目環評審批流程,環境影響報告表可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優先提供項目所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協助解決項目建設各類生態環境要素問題;依托“綠島”處理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可不再單獨申請相應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第二十條 將已認定的“綠島”項目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名單;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執法正面清單,適當減少執法頻次。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的“綠島”項目投入運行后通過深度治理騰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符合排污權核定要求的可用于排污權交易。
第五章 排污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綠島”項目建設單位、服務范圍內排污單位應與“綠島”運營單位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委托運營單位代生產或治污的具體情況,約定排污、治污相關責任,明確違反合同的處理方式。
合同內容不得違法轉嫁污染治理責任,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綠島”運營單位應審核排污單位情況,不得接納無合法手續的排污單位,不得接入、儲存存在安全隱患或不能有效處理的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綠島”運營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需載明“綠島”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因子、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情況,還應載明合同已約定的各排污單位排入“綠島”項目的排放因子、進入“綠島”的濃度和排放量等情況。
排污單位在接入“綠島”前,應向其排污許可證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變更后的排污許可證載明信息需與“綠島”運營單位排污許可證銜接一致。
涉及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的“綠島”項目應規范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綠島”項目應按照國家自動監測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綠島”運營單位同排污單位之間可約定入島污染物的監測監控布點、方式方法,應保證數據真實、有效;自動設備及聯網管理要求及監測監控布點、方式方法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跟蹤評估“綠島”項目實施情況,加強運行監管,發現偷排、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嚴肅追究運營單位責任,并依據排污許可證追溯相關入島排污單位責任。發現通過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綠島”項目在項目廠(場)區外顯著位置設立“綠島”標識牌,注明建設內容、排放標準、服務對象等信息,公開排污許可證二維碼及監督聯系方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兩年。
安徽省“綠島”項目入庫篩選原則(試行)
一、入庫條件
1. 項目應符合“綠島”內涵,服務排污單位數量滿足相應行業建設技術指南要求。
2. 項目服務范圍中小微排污單位占比高。
3. 項目完成立項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
4. 項目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5. 建設單位近3年內未受到過生態環境部門處罰,無不良環境信用評價。
6. 項目治理工藝需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或我省發布的行業規范。
7.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已明確的行業“綠島”項目,廢氣治理技術需符合A級企業要求。
8.符合《安徽省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管理辦法》、收集范圍不限于特定種類的試點單位。
對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提標改造或擴大服務范圍的項目,按擬建項目入庫。
二、入庫審查內容
(一)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核建設地點與“三線一單”相符性、項目服務對象的聚集情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單位是否存在環境違法情況。
(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核項目成熟度、建設方案可行性、環境績效顯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撐材料完備性,評估項目建設方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對直接申報的項目,同時審核建設地點與“三線一單”相符性、項目服務對象的聚集情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單位是否存在環境違法情況。
三、認定審查內容
(一)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同申報內容的一致性,同相應行業建設技術指南的相符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及驗收等工作完成情況。
(二)服務范圍。是否服務一定數量的小微企業,是否違規接入環保管理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或無合法手續的排污單位。
(三)運行情況。“綠島”項目及其服務的排污單位是否出現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