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水務規范〔2023〕1號
各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切實加強對排水戶的監管,結合本市實際,現制定《上海市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加強對排水戶的監管,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貫徹落實污水處理費加價征收制度要求,按照《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完善長江經濟帶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有關政策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征收對象)
經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監測,向本市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關標準的排水戶(即《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的重點污染用戶),應當繳納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排放標準)
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確保排放污水水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排放限值相關要求。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國家或本市發布新的污水排放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屬區域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由上海市水務局負責,具體實施由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承擔。
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監測方式)
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排水水質專項監測。
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市屬區域的重點監測對象進行水質監測,頻次不低于1次/年,并將監測超標的排水戶信息報送至上海市水行政執法機構,列入排水水質專項監測計劃。
第六條(重點監測對象)
本細則所稱的重點監測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依法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之一:
(一)納入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
(二)申領的排水許可證排水量超過100m3/d;
(三)近三年被水務行政執法機構認定超標排放。
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每年根據當年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排水許可證的變更情況以及超標排放情況,確定本區域的重點監測對象,并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初進行公示。
第七條(檢測指標)
排水戶水質檢測的常規指標為9項,包括 pH值、CODCr、懸浮物、氨氮、硫化物、總磷、動植物油、石油類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其他特征性指標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水許可證許可內容,并結合行業排放污水的污染特性來確定。
第八條(征收標準)
市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在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基礎上,每立方米加收0.8元。今后調整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時按新標準執行。
第九條(征收水量)
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水量為排水戶被執法監測水質超標的近三個月(含取樣當月以及后二個月)的水費賬單中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水量,包含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水量。如執法監測水質再次超標,相同月份不重復加價征收。應收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水量times;征收標準。
第十條(征收入庫)
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審核相關情況后向超標排放的排水戶開具非稅收入繳款書,超標排放的排水戶收到繳款書后按要求繳入國庫,納入污水處理費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區屬征收)
區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或由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結合本區實際另行制定。各區超標排放加價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需要制定或調整的,由各區價格、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