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意義及背景
為健全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機構改革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相關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變化。2021年10月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政發〔2021〕11號,以下簡稱《總體預案》)在組織體系、監測預警、響應處置等方面做了調整,有必要按照《總體預案》要求,對原《內蒙古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政辦發〔2016〕44號)修訂完善,以進一步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控,增強預案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實用性,提升環境應急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修訂本專項預案。
三、《預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版《預案》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盟市、旗縣(市、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機構的職責。
第三部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規范了信息報告的程序及內容,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環境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部分應急響應,細化了不同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主體及處置行動。
第五部分后期工作,提出了應急響應終止后及時開展損害評估、事件調查和善后處置。
第六部分應急保障,明確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救援保障,支援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
第七部分附則,包括預案管理和實施時間。
本預案屬自治區級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側重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以及事發地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自治區級層面應對行動,對基層相應預案具體指導性。基于以上考慮,著重從以下方面對原預案調整完善:一是堅持統一領導、高效有序,簡化了自治區級組織指揮機構,聯防聯控,自治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根據突發事件防范應對需求,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承擔日常工作。二是堅持屬地為主、分級管理,明確了跨省域、跨盟市、跨旗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主體,以及信息報告內容、級次渠道、時限要求,協調聯動和跨域支援,應急保障和分工調整等方面工作。三是堅持專常兼備、分類應對,細化了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補充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趨勢分析研判,完善了應急監測、處置行動、演練拉練等內容,區分領域不同類型易發事件,探索歸納簡練易行操作流程。四是堅持反應靈敏、協調聯動,按照《總體預案》要求,重新界定三級、四級響應啟動部門,即由原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響應啟動,調整為統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響應啟動;對涉及面廣、點位敏感、情況復雜的較大及以下突發環境事件,強調責任地區先期開展應對工作,第一時間落實處置措施,自治區層面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五是輿論引導、平穩可控,更新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途徑,調整運用官方網站、移動客戶端、雙微平臺等,規范發布事件成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防范常識、公眾配合措施、調查處理情況等。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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