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第一天,《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四川省首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出臺的地方性法規。
畜禽養殖是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居民經濟來源之一,有力保障了城鄉畜禽產品供應、提高了農民收入、活躍了農村經濟。同時,畜禽養殖產業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五個振興”中產業振興的重要內容。《條例》的出臺實施,將對自貢市畜禽養殖行業綠色生態、高效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重要作用。
“我市是四川省畜禽養殖大市。數據顯示2021年,自貢生豬出欄181.38萬頭,家禽出欄3418.72萬只,畜禽養殖已經成為我市農村經濟重要增長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游華介紹,我市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有效的引導和管理,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呈現出“小型、分散、粗放”的養殖狀態,畜禽污染防治設施投入明顯不足,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大量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問題突出地區經常發生群眾信訪投訴。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對規模以上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了規范,對規模以下的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的養殖規定存在法律空白,迫切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加以規范和完善,并通過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職能職責,實現規范、科學、有效管理。為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制度,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依法有序和可持續發展,2019年12月,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把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立法列為調研項目。
“我們在全市開展了為期1年的調研論證工作,共走訪68個鄉鎮(街道),規模養殖調研覆蓋率達60%以上,散戶養殖調研覆蓋率達80%以上,廣泛聽取鄉鎮工作人員、畜禽養殖從業人員和養殖企業周邊村民反映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余泓介紹,通過廣泛走訪調研,不僅摸清了我市禽畜養殖業底數和現狀,也掌握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短板。隨著畜禽養殖規模擴大,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和防治技術手段未能及時有效到位,導致我市畜禽養殖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顯。
一部法律的立法質量,在于是否滿足現實需求,在于是否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在于是否實現立法目標。
根據立法工作安排,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立法項目于2021年轉為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項目,開始起草《條例》。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先后赴江蘇南通、江西新余、湖南株洲等地考察學習,全面了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立法過程中和實施后面臨的實際困難。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聽證會,向“兩代表一委員”、立法專家、養殖業專家、從業者以及群眾代表等征求意見。“我市農村歷來有家庭養殖的習慣,我認為應該對‘散養戶’進行明確的界定,將其與家庭養殖進行區分……”來自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朱勇率先發言,引發大家討論。
作為養殖戶代表的江志彬更是備受鼓舞。大家圍繞如何解決好問題,以求達到生態文明建設和養殖業發展“雙促進”,使得他深切感受到關懷。他在發言中也提出了“在禁養區設立上,建議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地和二級保護地進行區分”等建議受到重視,使他切身體會到我市立法工作尊重人民、依靠人民、為了人民的拳拳之心。
市人大常委會還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院壩會、咨詢會等,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專家代表、養殖業專家代表以及鄉鎮、村組代表、養殖戶代表等各界的意見,確保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詢意見,收集到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使《條例》最大限度貼合我市畜禽養殖業實際和發展需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蔣宗濤介紹,《條例》起草過程前后歷時2年,經歷20余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條例(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于2022年6月24日,經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批準,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全文共計五章二十四條,適用于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養殖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主要載明了污染擔責、養殖專業戶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散養戶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養殖要求等內容。
游華表示,《條例》將有效填補上位法的空白,引導和促進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解決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以更好服務畜禽養殖業發展和鄉村振興需求。
“通過走訪調研,我們發現我市的養殖業污染主要集中在規模以下養殖主體,布局分散、管理粗放,監管難度大。加上他們規模較小,對畜禽污染防治設施投入明顯不足,是造成我市水體、土壤、空氣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昝學軍介紹,《條例》著重對規模以下的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標準進行了明確。
《條例》規定,養殖專業戶是指生豬年出欄50頭以上、不滿500頭的養殖戶,散養戶是指生豬年出欄10頭以上、不滿50頭的養殖戶。
同時,《條例》還明確,其他畜禽按照生豬的養殖量折算。具體折算標準為:1頭肉牛或3頭肉羊折算為5頭豬,60只肉雞或30只蛋雞折算為1頭豬,30只兔子折算為1頭豬,等等。
《條例》規定,養殖專業戶、散養戶應當科學選址,建設規范化圈舍和配備污染防治設施,采取場所密閉、種養循環等有效措施,以防治噪聲和惡臭氣體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條例》還對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村(居)委會、畜禽養殖協會、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實現權責一致。
“《條例》堅持引導畜禽養殖規范化建設,既從污染防治方面予以約束,又從資源化利用方面指明路徑。”蔣宗濤介紹,特別是在制度建立方面,《條例》立足實際、著眼長遠,著力建立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制度體系。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在“防”,污染源頭管理可以從根本上控制環境污染的產生。我市已經建立市、縣、鄉、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對全域污染源進行監管,達到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的目的。《條例》明確,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已經建立的網格化環境監督管理體系,通過登記在冊、日常巡查等方式,能夠及時發現畜禽養殖導致的污染環境問題,有利于第一時間排查污染源頭。
在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設計中,《條例》明確規定了養殖專業戶、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配套建設相應的廢棄物收集、存貯等配套設施設備,讓養殖專業戶、散養戶在享受從事畜禽養殖帶來的利益時,也承擔與自身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環境保護義務。
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是本條例的重點。《條例》把政府及其部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企業、農戶合作模式”的企業三個主體作為切入點,明確各自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中的職責,做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政府及其部門出臺政策,鼓勵和支持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種養結合的方式進行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養殖專業戶、散養戶通過委托處理和自己消納的方式,實現畜禽糞污全量收集處理;“企業、農戶合作模式”的企業應當協助農戶做好養殖廢棄物處理。《條例》旨在通過這一制度設計實現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進一步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綠色農業發展。
同時,積極發揮群眾性基層自治組織作用,鼓勵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通過自治的方式逐步改變村民的畜禽養殖觀念,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實現傳統養殖方式向現代養殖方式的轉變,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畜禽養殖產業良性發展。
原標題: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自貢推動鄉村綠色生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