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河南省委、省政府持續深化“四水同治”、統籌推進“五水綜改”的重大舉措,是加快完善水利體制機制法治體系的重要成果,標志著河南省地下水管理邁入法制化軌道。《辦法》從地下水規劃與利用、保護與治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嚴格地下水超采治理。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等規劃、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實行嚴格的分類分區管控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實施水源替代工程,不再延續到期取水許可;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二、規范地下取水工程建設行為。《辦法》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地下取水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施工,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年許可取用地下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設施,地熱能開發項目還應當同時安裝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并同步傳輸到水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工程所有權人、管理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部門,應當對已經報廢或者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取水工程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三、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組織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區,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建立分區分類防控機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膜、農藥和化肥包裝物等農業生產廢棄物;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
四、壓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機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調查與監測、規劃與利用、保護與治理和監督管理等資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開展;采取調整種植結構、水源置換、節水等措施,減少地下水開采量;實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體生態治理、水系連通、引調蓄水工程,強化地下水源替代和回補;將地下水管理與保護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原標題:《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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