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鋼鐵/焦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名錄(2021 年版)》中煉鐵 311(含燒結、球團)、煉鋼 312、鋼 壓延加工 313 以及煤炭加工 252 中煉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 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 量控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焦化項 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并符合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 價要求。長江經濟帶區域內及沿黃重點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 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鼓勵鋼鐵冶煉項目依托現有生產基地集聚發展,鼓勵新建焦化 項目與鋼鐵、化工產業融合,促進區域減污降碳協同發展。
第四條 新建、擴建項目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 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 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其中新 建煉焦項目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桿水平。新建高爐、轉爐工序 和電弧爐冶煉的單位產品能耗應達到高耗能行業能效標桿水平。
鋼鐵聯合企業新建焦爐須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鼓勵獨立 焦化企業新建焦爐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焦爐優先采用煙氣循 環、多段加熱、負壓裝煤等源頭減排技術。鼓勵采用機械化原料場、 燒結煙氣循環、煙氣超低排放與碳減排協同技術。具備條件的地區, 優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
第五條 新建(含搬遷)鋼鐵、焦化項目原則上應達到超低排 放水平,鼓勵改建、擴建項目達到鋼鐵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水平, 原則上不得配備自備燃煤機組。有組織廢氣進行收集并按要求配備 高效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焦爐煤氣凈化系統、罐區、酚氰廢 水預處理設施區域以及裝卸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氣體進行收集處 理,燒結、電爐工序采取必要的二噁英控制措施,冷軋酸霧、堿霧、油霧和有機廢氣采取凈化措施。新建高爐、焦爐實施煤氣精脫硫, 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廠區內物料運輸優 先采用氣力輸送、封閉皮帶通廊或新能源車輛,鼓勵廠內非道路移 動機械采用國三及以上階段標準或新能源機械。
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17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控制標準》(GB 37822)、《鋼 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及其修改單、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及其修改單等要求。 合理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 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 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 新示范應用。鼓勵采用全廢鋼電爐、非高爐煉鐵、富氧強化熔煉、 低品位余熱利用、煤氣高效利用等低碳節能技術,探索開展氫冶金、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體化等試點示范。
第七條 做好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設立完善的廢 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焦化酚氰廢水、燒結濕法脫硫廢水、含 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酸堿廢水和含鉻廢水單獨收集處理,酚氰廢 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設凈環、濁環廢水處理系統和全廠廢水處理站。 焦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裝置。新建項目實施雨污分流, 鼓勵改建、擴建項目實施雨污分流。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456)及其修改單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的要求。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 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在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 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焦化 項目。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需提出 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
根據 建設項目工程平面布局、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等,統籌采取水平、垂直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 和應急方案;焦化項目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定》(GB/T 50934)等相關要求;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 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 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 固體廢物。焦油渣、瀝青渣、生化污泥采用回配煉焦煤等措施優先 在本廠綜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燒結(球團)脫硫灰(渣)、 高爐渣和預處理后的鋼渣立足綜合利用,做到妥善處置。
鼓勵焦爐 煤氣濕式氧化法脫硫廢液提鹽、制酸等高效資源化利用;鼓勵新建 煉鐵煉鋼項目水渣、鋼渣、含鐵塵泥等大宗固廢在廠區內建設綜合 利用設施處置。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 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及其修改單、《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 制標準》(GB 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 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應滿足《工 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 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防 止噪聲污染。
第十一條 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 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有 效。重點關注煤氣、酸、苯、氨、洗(焦)油等風險物質儲運和使 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焦化裝置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事故 廢水應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直接進入外環境。針對項目可能產 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 域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 問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于加強 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 36 號)。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 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 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 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污染物須進行 區域倍量削減。
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超 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 建設項目位于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 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于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 流域。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后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 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 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排污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法依規與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 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的監測計劃,關注苯 并[a]芘、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要求。